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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杭地税二[2006]94号 杭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会计师事务所等经济鉴证类社会中介机构有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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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6:44:32 |
| 信息简介: | 凡符合国家税务总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暂行办法》(国税发[2000]38号)第二条规定的有限责任公司制性质的会计、审计、资产评估、律师、公证、税务代理等中介机构,可向主管地税机关提出实行核定征收方式征收企业所得税的申请,并由主管地税机关按照国税发[2000]38号文规定的程序和方法确定具体征收方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