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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函[2006]142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者费用扣除标准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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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4:35
信息简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税发[1997]43号及财税[2000]91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省局决定,从2006年1月1日起,个体工商户业主和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投资者的费用扣除标准统一提高到每人每月16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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