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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浙地税函[2006]159号 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个人取得书画作品古玩转让收入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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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6:44:32
信息简介: 个人转让书画作品、古玩取得的收入,减除其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凭纳税人提供的完整、准确的合法凭证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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