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统一要求,统一审批事项和法律依据,制定省审批事项清单(审批事项名称、申请材料和审批时限),设区的市依据省审批事项清单,制定本地区具体实施方案,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备案。省和设区的市审批事项清单于2019年5月底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备案。
全省税务系统办税服务十项制度分别为:首问责任制度、领导值班制度、办税公开制度、导税服务制度、一次性告知制度、延时服务制度、限时办结制度、预约服务制度、例会制度及日常巡查制度。
长春市支持域内具身智能等未来产业企业建立大学生实训基地,对认定为市级大学生实训基地的给予5-8万元的一次性建设启动资金;对进入基地开展实训的大学生可按每生每月1000-1500元的标准给予实训补贴。
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负责建设“吉林省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省级集中信息系统”。系统将对接全国职业伤害保障信息平台,逐步实现与交通运输、商务、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数据共享,支撑参保登记、订单归集、费用征缴、待遇支付、基金监管等业务全流程数字化办理,确保业务衔接顺畅、数据安全可靠、服务便捷高效。
新就业形态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等现行的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受托商业保险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在参保县(市、区)域内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药费用报销比例为55%。同时以户或人为单位,设定年度起付线和报销限额。可将普通门诊报销向县(市、区)域内二级医疗机构延伸。
自2026年4月属期起,同意吉林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名单及分支机构预缴方式见附件)。
对当场办理的税务行政许可事项,由办税服务厅窗口直接出具和送达《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再出具《税务行政许可受理通知书》。同时,不再要求经办人、代理人报送身份证件复印件,改为当场查验证件原件。
在政策执行期内,全款购买或贷款购买新建自住住房的,适用代际互助提取政策,购房时间以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时间为准。职工可使用子女、双方父母名下的住房公积金申请提取。
受制于建制镇城镇土地使用税征收范围的局限性,在建制镇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的区域,由于占用土地成本低,催生了一些企业大量圈占土地,并且所占有的土地长期处于闲置不用状态,浪费土地资源的现象较为严重,不利于土地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
房产税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其中产权属于全民所有的,由经营管理单位缴纳;产权出典的,由承典人缴纳。产权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产所在地的,或者产权未确定及租典纠纷未解决的,由房产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缴纳。
统一全款购房提取申请时限。不再区分本地与异地。2018年后全款购买拥有产权自住住房的,缴存人应在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或不动产权证登记满半年后申请提取。
通过联合监管,建立健全财政、税务部门政策协同、信息共享、执法联动的监管机制,推动代理记账机构代理记账及涉税业务监管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切实形成监管合力,有力有效推动代理记账机构提升执业质量,为中小微企业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税收利益提供有力支撑。
为确保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在全省各级税务机关顺利推行、落地落细,结合全省税务工作实际和前期试点工作情况,制定了《安徽省优化税务执法方式全面推行“三项制度”实施方案》,业经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全面依法行政领导小组第二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为扩大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在我省实施范围,促进省内消费国际化水平,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吉林省商务厅、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拟在全省原有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基础上,开展第三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省政府统筹省文化和旅游发展相关专项资金,支持旅游重点项目建设。市、县财政依据当地旅游发展规划和旅游业发展需要,统筹安排旅游发展资金,支持当地旅游基础设施建设、旅游公共服务、旅游品牌创建、旅游形象推广等工作。市、县政府要创新财政资金使用方式,综合运用投资补助、以奖代补、贷款贴息、担保补贴、基金注入等多种形式,促进旅游业加快发展。有关资金投入情况作为绩效评价的重要因素。
扶贫、济困;扶老、救孤、恤病、助残、优抚;救助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害;促进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等事业的发展;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等。
以健全完善工作机制、摸清欠缴底数、规范征收管理为目标,聚焦申报数据异常、应报未报、应缴未缴等问题,依托跨部门协同机制和税费数据分析,依法依规实施监管,堵塞征管漏洞,提高残保金征收质效。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2025年第11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商务厅 吉林省文化和旅游厅关于开展第三批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工作的通告》(2026年第2号)有关规定,资生堂商贸(上海)有限公司长春第二分公司等13户企业符合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资质,现予以公布。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全域旅游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8〕15号)、《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将旅游业培育成为重要支柱产业的意见》(皖发〔2017〕9号),不断提升旅游业现代化、集约化、品质化、国际化水平,促进全域旅游发展,加快创新型文化和旅游强省建设,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对市区光彩大市场、英德利汽车城、康来特家苑、赛格电脑城、光彩商铺楼、钢材大市场、绿地启航社、青园农机城、吉祥街、储藏室及地下车库的存量房(非住宅)试应用“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存量房交易价格申报评估系统”进行评估。
为深入贯彻落实《超龄劳动者基本权益保障暂行规定》,规范超龄人员用工行为,切实维护超龄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合法权益,我厅结合本省用工实际,研究制定《超龄劳动者用工协议(参考文本)》,现予以公布,供各类用人单位、超龄劳动者协商选用。
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吉林省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吉财公告〔2020〕30号)、《吉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民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和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认定管理工作的通知》(吉财税函〔2025〕614号)有关要求,现将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公告予以公布。
经省财政厅、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现将获得我省2026年度—2030年度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组织名单(第一批)予以公布。
编制概(估)算文件时,材料价格采用不含增值税进项税额的价格。主要材料适用税率为13%,次要材料及其他材料计算方法暂不调整。
为积极适应我省人口形势变化,推动建设生育友好型社会,根据国家有关要求并结合我省实际,我局牵头起草了《关于完善生育保障有关政策的通知(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时间截至2026年8月14日。
为进一步便利纳税人税收票证使用,根据《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及有关文件规定,决定对吉林省《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和《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以下统称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调整。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根据安徽省公安厅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安徽省数据资源管理局《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推进车辆购置税业务办理进驻车管所的通知》(皖公办[2019]129号)要求,自2019年6月1日起,阜阳城区车辆购置税缴纳业务进驻阜阳市车管所,实现车辆购置税缴纳与机动车注册登记业务“一门、一次”办理。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小贴士[2026年9月]
- 10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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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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