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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吉人社联[2026]26号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 吉林省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做好新就业形态人员职业伤害保障业务经办和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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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8:50:25 |
| 信息简介: | 新就业形态人员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具体程序和标准参照《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劳动能力鉴定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GB/T 16180)等现行的国家和我省有关政策执行,受托商业保险机构应配合做好相关服务保障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