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医保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全面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有关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准确把握三明医改经验的精神实质,认真落实国家医保局工作部署和要求,立足医保职能和本地实际,坚持问题导向,真抓实干,动真碰硬,坚定不移协同推进“三医”系统性和综合性改革,不断拓展改革深度广度,将改革红利切实转化为群众的健康福祉。
把退休“一件事”工作置于全省高质量发展大局中统筹谋划,建立工作协调机制,构建横向联通、纵向贯通的工作架构,实现服务事项全场景、多终端无缝连接,信息顺畅流转,关联事项“一次办结”。
充换电站建设运营企业在项目建成后投运前,按要求接入省新能源监控平台(以下简称省平台),并由省平台出具接入证明,作为后期项目申报各类补贴的重要依据。
企业可以通过出口退税申报软件的在线升级功能直接升级,或者通过省税务局网站-纳税服务-软件下载-出口退税率文库2019B版下载后手动升级,也可以登录出口退税资讯网-申报软件下载-退税率文库下载使用,具体事项可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咨询。
已变更或解除的技术合同涉及免税或享受其他优惠政策的,合同当事人按照有关规定需补缴税款或返还已得到的政策优惠,应当及时向相关部门申请办理。
自2019年3月29日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自然人办税服务平台网页端(Web端)正式启用新域名(地址:https://its.anhui.chinatax.gov.cn)。原域名(https://its.ah-n-tax.gov.cn)仍可以继续访问至2019年4月18日,2019年4月19日起停止使用。
根据税务总局统一的深化增值税改革政策宣传辅导口径,及时更新12366税收知识库,细化我省面向纳税人的政策宣传辅导口径。货物和劳务税处根据税务总局政策解读口径,制发全省统一政策解读口径,并对政策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及时研究处理和回应。
坚持把减税降费作为省税务局一项重大政治任务抓紧抓好,不折不扣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里出台的各项减税降费政策。扎实开展减税降费政策落实情况专项督查,编发税收优惠政策“一本通”,开发优惠政策享受自动提醒系统,促进优惠全面落实。
自然人取得应税所得,扣缴义务人未预扣预缴或未代扣代缴税款的,自然人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所得税自行纳税申报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62号)规定,自行办理纳税申报。
本次发布的生产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9.190401)与外贸企业出口退税申报系统(2.1.09.190401),自2019年4月1日启用。同时,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于2019年3月28日晚上或者29日上午进行配套升级,届时将暂停综合服务平台服务,暂停时间约为2个小时。
各级税务机关要坚持便民办税的工作方向,把推行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改革作为深化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优化税收营商环境的重要举措。要以此为抓手,拓宽“最多跑一次”事项范围,积极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进一步优化办税流程、简化涉税资料、降低办税成本,最大程度让纳税人“多走网络、少走马路”,将改革落地生根。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共22张表格。除《报告企业信息表》《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汇总表》和《关联关系表》3张表格必填外,其他表格由纳税人根据实际情况选填。
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省级会计人员管理系统升级改造和会计人员信息采集上报工作的通知》(财办会〔2018〕28号)要求,省财政厅对原有的安徽省会计人员管理系统进行了升级改造,将于4月10日正式上线。
对涉及人身安全的产品依法实施强制性产品认证工作,大力推进农机装备产品自愿性认证结果应用。加强农机产品质量监管,强化企业质量主体责任,对拖拉机、谷物联合收割机等重点产品实施行业规范管理。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平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发布)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决定废止《税务行政裁量权行使规则》(安徽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3年第2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并发布)。
根据财税〔2016〕12号文件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及小规模纳税人(含自然人),外地报验户均适用按月纳税的月销售额不超过10万元(按季纳税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免征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水利建设基金。
高龄退休人员。截至2023年12月31日,年龄达到70-74周岁的每月增加20元;年龄达到75-79周岁的每月增加30元;年龄达到80 周岁及以上的每月增加40元。
以全省上年度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按照60%和300%的比例分别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自2024年6月所属期起,同意中化石油东北有限公司吉林分公司等4户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实行汇总缴纳增值税(具体名单及分支机构预缴方式见附件)。
全省各级税务机关要深入推进第28个税收宣传月,全面推行减税降费包保责任制,通过“靶向辅导”“精准滴灌”,努力做到精准包保、精准帮扶、精准落实。各级税务机关要抓紧时间组织好第三轮减税降费宣传辅导工作,对新老政策统筹开展深入细致的答疑解惑。
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普通标准住宅预征率为1.5%,销售超出普通标准住宅条件的非普通住宅预征率为2%,销售写字楼、商业用房等其他类型房产预征率为2.5%。
将适宜的辅助生殖类医疗服务项目(以下简称“辅助生殖”)纳入吉林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诊疗项目及医疗服务设施目录范围内。经卫生健康部门批准开展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卫生健康部门人类辅助生殖技术规范为符合条件的参保人员提供辅助生殖技术服务。
域名变更期间,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电子税务局及增值税发票、网络发票相关系统将停止服务。变更后电子税务局原域名不再对外提供服务,其他系统原域名将于5月21日停止使用,请您通过新地址进行访问。
自2019年5月1日起,以全省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个人缴费基数低于全省上年度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缴;超过300%的部分不计入缴费基数。
除因防洪、航道、港口或者其他水工程占用河道管理范围及蓄滞洪区内的湿地外,经依法批准占用重要湿地,且没有条件恢复、重建的,占用单位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缴纳湿地恢复费。
根据相关工作要求,结合相关规定修订内容,国家税务总局吉林省税务局对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内容重新进行修订,现将包容审慎监管执法“四张清单”(2024年修订)(具体内容见附件)予以发布。
自2024年8月1日起,将新《会计法》系列解读课程设置为吉林省2024年度和2025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网络学习的必修课程。各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制作了系列解读课程,已陆续上线并持续更新。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 8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公告2026年第1号 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调整出口专用税收票证的公告
- 9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纳税人缴费人办税缴费小贴士[2026年9月]
- 10冀税建议字[2020]46号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政协河北省第十二届委员会第三次会议第0400号提案的答复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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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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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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