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理环节对报送资料进行认真审核把关后送相关直属局发票主管部门。直属局发票主管部门负责对申请自印发票的用票单位进行自印发票资格的审查,在《单位衔头发票印制资格申请审批表》中签署审查意见报省政务大厅地税窗口。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简称《办法》)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海胶集团金橡公司在各市县设立的民营胶收购站作为非独立核算的分支机构,其收购业务统一由金橡公司汇总向海口市国税局办理纳税申报,即各收购站所开具的收购发票抵扣联在经属地市(县)国税局审核后统一交由金橡公司作为进项申报抵扣。
继续做好公路、内河货运发票“票表比对”工作。各直属局应与同级国税机关相互配合,充分利用公路、内河货物运费发票数据,认真进行“票表比对”,加强营业税、企业所得税等税种管理。
凡能够按转让房地产项目计算分摊并提供金融机构证明的利息支出,允许据实扣除,但最高不能超过按商业银行同类同期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其它房地产开发费用按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钛矿等非金属矿原矿和有色金属矿原矿征收资源税的通知》(琼地税发[2004]171号)第三条“其他石类资源税税额标准为3元/吨或立方米”的规定,由于计算单位的规定不明确,在计征时出现不同的计算结果。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准的清算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按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后,向省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第九条规定:“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10日内,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契税征收机关办理纳税申报,并在契税征收机关核定的期限内缴纳税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规定: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经研究,现将免税期限明确如下:
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的,按租约租金收入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用为租金计税”。
加强纳税服务工作是省局今年的重要工作之一,是加强队伍建设、树立地税新形象的重要举措。各级税务机关一定要高度重视,大力支持纳税服务部门做好12366纳税服务热线工作,认真按照《海南省地方税务局12366纳税服务热线管理暂行办法》的各项要求抓好落实。
你局《关于占用原“三资企业”用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临农税发[2009]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政府收回的工业用地再转让时,对土地受让人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你公司从事劳务派遣服务业务,可根据用工单位需要,按照提供劳务派遣服务,所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向其开具发票。
根据《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办法》第五条规定,各市县政府在省政府规定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幅度内,根据经济发展程度等条件,确定当地的土地等级和相应的税额标准并报省政府批准后执行。
机关单位食堂、餐厅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经营管理后是否征收营业税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规定,机关单位食堂、餐厅外包后,凡以机关单位名义对外承担相关法律责任的,不征收营业税;否则以其承包单位或个人为纳税人征收营业税。
各直属局在2009年4月17日前已正式受理纳税人申请,经审核,符合琼地税发[2009]57号文规定不征收土地使用税情形的,自正式受理之日起不予征收土地使用税,受理日前的税款按原规定执行。
各直属地税局向纳税人下达《土地增值税清算受理通知书》后,应在4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意见,并出具清算报告(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表)。清算报告出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省地税局报备。报备内容包括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准表、纳税人申报表、税务机关汇总表等。
审批机关发现已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非居民存在《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情形的,作出不予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决定,填制《不予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决定书》送达非居民纳税人或扣缴义务人,终止其未经审批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行为。
政府相关职能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对金融机构在引进留学人员或外国专家、申请办理工商登记及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金融管理部门负责人户口迁移、子女入学等方面给予便利。
报备资料: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备案表;有权部门确定其为创业投资企业的证明资料;被投资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基本情况、章程及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证书复印件;向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合同的复印件及投资资金验资证明等相关材料。
税务机关及工作人员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有关税收政策规定,擅自做出减免税决定的,除依法撤销其擅自做出的决定、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外,由上级税务机关依照有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所得税汇算清缴期结束后各征管分局要开展企业所得税纳税评估工作,重点评估对象为年度申报亏损企业或生产经营情况发生较大变化、所得税税负异常变化的企业,并将相关情况于7月31日前上报海口局(所得税管理处)。
由于合作双方均未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等,且海口首创公司在收益分配中仅在一定比例和数额内部分享有,未完全分享。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有关规定的合作行为,可视为代政府开发土地和代建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是企业依法进行的自主申报,税务机关受理了纳税申报,不意味着税务机关认可了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与其实际应纳税结果的一致性,纳税人应对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其产生的税收法律后果负责。
根据合同约定或纳税申报、开票情况等信息,实地查看项目的进度或通过其他渠道,掌握不动产销售、工程项目建设进度情况,及时了解企业生产经营、不动产销售、建筑工程项目建设进度、发票开具、纳税申报等征管信息。
房地产转让销售合同按照产权转移书据征收印花税,税率为万分之五(财税〔2006〕162号)。房地产买卖双方可自行计算应纳税款,在办税服务厅购买并一次贴足印花税票。
省人民政府设立洋浦经济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洋浦管委会),代表省人民政府对洋浦经济开发区、海南洋浦保税港区及省人民政府划定的邻接海域,实施统一管理;协调国家和本省有关部门设在洋浦经济开发区机构的工作。
省政府规章由负责起草、实施的省政府部门负责初步清理,提出处理意见;涉及多个部门职责的,由牵头起草、实施的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负责初步清理,提出处理意见。各部门要在2010年7月15日前完成初步清理工作,并将处理意见送省法制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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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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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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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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