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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09]274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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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0:07 |
| 信息简介: |
你局《关于占用原“三资企业”用地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临农税发[2009]2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政府收回的工业用地再转让时,对土地受让人不应征收耕地占用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