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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函[2010]33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政府开发土地和建设行政中心等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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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29:59 |
| 信息简介: | 由于合作双方均未拥有土地使用权和处置权等,且海口首创公司在收益分配中仅在一定比例和数额内部分享有,未完全分享。因此,不属于营业税有关规定的合作行为,可视为代政府开发土地和代建行为,应按“服务业”税目中的“代理服务”项目征收营业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