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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9]102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条款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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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0:10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对税务机关核准的清算结论有异议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八十八条的规定,自收到土地增值税清算报告之日起六十日内按要求缴纳税款、滞纳金后,向省地税局提起行政复议,对行政复议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