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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琼地税发[2009]108号 海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房产税若干政策问题相关文件部分条款进行修改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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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08:30:08 |
| 信息简介: | 承租人将租用的房产进行维修、改造,若干年内以支付修理费抵交房产租金,应由产权所有人缴纳房产税。如原有租约的,按租约租金收入计税,如无租约的,按支付的修理费用为租金计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