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反避税工作的总体要求,为做好我省2009年度企业关联业务往来申报工作,切实加强企业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依照执行。
地方教育附加属于专项资金,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义务教育,改善中小学办学条件,弥补企业剥离中小学办学经费的不足。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或者挪用。
现将《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做好2009年度关联业务申报和关联交易同期资料管理工作的通知》(冀国税函[2010]5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近日,国家税务总局修订发布了《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号)、《税务行政复议规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1号)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2号)。
对于未按照规定进行关联交易申报的企业,应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处理。确保关联交易申报率达到100%。
严格质量控制。制定实施科学、严谨的业务质量控制办法和程序,强化会计师事务所风险管理。要完善业务质量控制和复核、风险评估、质量检查以及质量责任追究、重大风险专项报告等制度。切实落实职业风险基金制度,提高抵御职业责任风险的能力。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再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征收机关要努力改进征缴税款方式,按照省局统一部署增设电子划转缴税设备,引导纳税人采取电子转账方式缴纳税款,并严格执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收单位工作时间不得拒绝现金缴税业务的通知》(冀地税函[2010]37号)规定。
各级财政部门应充分利用各种媒体,采取多种形式,多种途径,加强对会计信息化工作的宣传。一是建立会计信息化日常宣传报道制度,做到“日常宣传有广度”。重点宣传会计信息化建设的意义、目标和主要任务,会计信息化建设方面的重大举措、重要活动、日常工作。
根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以下简称辅导期办法),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有关规定,经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新奥慈善基金会等16家非营利组织被确认为2009年第一批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现予以公布。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跨地区经营建筑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156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对建筑企业在我省跨地(市、县)设立的项目部,其企业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比照上述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05号)和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联合下发的《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中宣部关于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及认定问题通知的通知》(冀财税[2009]76号)文件要求,省委宣传部、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对第一批申请转制文化企业进行了审核认定,现将认定的转制文化企业名单公布如下
省局于2010年6月17日前,完成税务端“河北国税外部信息采集与交换综合服务平台”升级工作,增加“海关缴款书录入与介质导入”模块,实现海关缴款书手工录入和介质导入两种方式。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220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此文第三条房地产开发费用扣除适用比例问题,按冀地税发〔1995〕38号文件规定执行。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纳税人)是指由河北省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类从事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的企业。不包括独立从事房地产管理、房地产中介和物业管理的企业。
今后,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结束后,各单位要及时对享受困难减免企业的经营情况进行核查,对经营形势发生变化,不符合减免税要求的,要及时取消其税收优惠,并追缴所减免税款。
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以权责发生制为原则。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论款项是否收付,均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不属于当期的收入和费用,即使款项已经在当期收付,也不作为当期的收入和费用。
对建筑合同约定由建设单位提供主要材料的纳税人,不论财务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以材料拨付单(调拨单)或单项工程取费表上记载的内容来确定当期实现的营业收入。
为保持全省收入快速增长,堵塞征管漏洞,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的职能作用,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收入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10]54号)精神,现就进一步加强我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河北省土地增值税管理办法〉的通知》(冀地税发[2006]37号)第十条中关于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规定、《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预征率的补充通知》(冀地税发[2006]51号)和《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通知》(冀地税发[2009]34号)第五条关于核定征收率的规定同时废止。
将《河北省地方煤矿管理条例》第七条修改为:“省人民政府煤炭工业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省地方煤炭工业。市、县煤炭主管部门为同级人民政府的煤炭管理机构,由省煤炭工业主管部门和市、县人民政府双重领导,以当地人民政府领导为主。”
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取得设区市、县级财政储备经费或补贴的商品储备企业名单分别由设区市、县(市)财政、税务部门明确,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发布,并报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备案。设区市、县(市)级人民政府对批准发布的商品储备企业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从事会议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以其向委托人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组织会议代付的交通、住宿、餐饮、会议场地、代购会议用品及制作会议材料等费用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据此申报缴纳营业税。
财政、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强配合,共同做好房地产税收征管工作。各级财政部门应积极支持房地产主管部门和地方税务部门间的信息化建设。地方税务、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加快推进住房管理和税收征管信息的联网,尽快实现部门间信息共享。
根据市场开拓资金管理工作需要,省财政厅、省商务厅在市场开拓资金中列支相关管理性支出,用于聘请承办单位、项目的评审、论证、审计等,支出比例不超过资金总额的3%,并予严格控制,厉行节约。
《暂行办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自2011年起,省财政厅将把会计师事务所各项财务管理制度建设情况作为年度备案工作的报备材料之一,对年度备案或日常工作中发现财务管理制度不健全的会计师事务所,将被列为重点检查对象。
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后,可根据经营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领购普通发票申请,并提交《普通发票票种核定(变更)申请表》(附表一)。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纳税人生产经营等情况,确认其可以使用普通发票的种类、领购数量、开票限额、验旧要求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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