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简并发票种类,强化机打票使用,压缩手工发票,合理使用定额发票”的要求,启用新版普通发票后将以机打发票为主,定额发票和小面额手工发票为辅,取消大面额手工发票,逐步淘汰小面额手工发票。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所得税处关于企业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解答的函 所便函[2010]5号 2010.12.27 各市国家税务局:...
主管税务机关应根据非营利组织报送的纳税申报表及有关资料进行审查,当年符合《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规定免税条件的收入,免予征收企业所得税;当年不符合免税条件的收入,照章征收企业所得税。
企业发生的售后回购业务,在税法上应作为销售、购买商品两项经济业务进行处理,对其按会计准则规定的销售价格与回收价格之间的差额计提的财务费用不得扣除。
对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月平均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比例高于25%(含25%)且实际安置残疾人人数高于10人(含10人)的单位,可减征该年度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征比例为实际安置残疾人就业人数占单位在职职工总数比例的2倍,但最高减征税额不得超过当年应缴纳土地使用税税额。
使用地税机关监制发票的纳税人,应严格按照总局关于发票专用章式样的要求刻制、启用新的发票专用章,并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专用章印模留存表》。
违反本规定拒绝缴纳地方教育附加的,由地方税务机关予以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未缴纳的,除缴纳欠缴的地方教育附加外,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为深入贯彻省委七届六次全会精神,落实“十二五”规划纲要的主要任务,引导和鼓励企业对标行业高端,加大技术改造力度,转变经济发展方式,实现我省工业转型升级,制定本实施意见。
省直属征收局负责河北钢铁股份有限公司企业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工作,但税款的多退少补在三个分公司所在地进行;若有分公司出现亏损,该分公司预缴的所得税全额退库后,仍有亏损需要退库的,由盈利分公司根据应缴纳所得税额按比例承担退库数额。
自2011年4月1日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卷烟生产企业不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
注册税务师行业是具有涉税鉴证和涉税服务双重职能的社会中介组织,注册税务师队伍已成为当前加强税收管理,维护纳税人合法权益,规范税收秩序,降低税收风险,构建和谐税收不可或缺的一支重要力量。
自2011年4月1日起,对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资企业按规定征收地方教育附加,对卷烟生产企业不再减半征收地方教育附加。请税收管理员按照规定在征管应用系统“纳税辅导”、“购票征税核定”和“双定户定额管理”模块中作相应调整,并将相关政策调整情况通知到纳税人。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现将移动通信业务营业税纳税地点问题明确如下:从事移动通信业务的纳税人在机构所在地缴纳营业税,纳税人办理税务登记所在地即为机构所在地。
为加快少数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充分发挥自治县的民族优势,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和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河北省民族宗教事务厅《关于贯彻实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通知》(冀财税[2008]72号),结合大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大厂回族自治县企业所得税减免政策实施方案。
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在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报批(备案)类营业税减免税情况汇总表》和减免税情况总结报告,以书面和 电子文档(WORD文本)两种形式上报省局(流转税管理处)。
为规范营业税营业额管理,便于各级地税机关准确理解和正确执行营业税政策,省局对《营业税计税营业额管理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营业税营业额管理规范》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3号)的有关规定,经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河北大学等26家非营利组织为2010年第二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确认河北省安全生产培训院等2家非营利组织为2011年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现予以公布(名单见附件)。
对于批次审批占用耕地或单独选址占用耕地的,各级国土资源部门要按季向同级地税机关传递审批的相关信息,内容包括农用地转用文件、项目名称、项目所在地、转用耕地面积、项目用途等。
企业购置并使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执行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48号)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和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按专用设备投资额的10%抵免企业所得税。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企业申报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公告 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2号 2011-05-26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企业资产损失所得税税前扣除管理办法 的公告》(2011年第25号,以下简称《公告》...
发生存量房交易的双方,均负有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规定依法如实申报缴纳契税、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印花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等税费。
纳税人申报的资产损失由主管地税机关的征收部门负责受理。各单位在受理过程中要严格按有关规定进行审核,对资料不全或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按公告要求执行,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受理。
纳税人采用“建设—移交”模式从事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取得的全部收入,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若该纳税人将建筑工程承包(分包)给其他施工企业的,则以取得的全部收入扣除支付给其他施工企业的承包(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营业额缴纳营业税。
本办法所称税务行政处罚裁量权,是指全省各级地方税务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有关规定,结合税务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等因素,对拟适用的税务行政处罚的种类和幅度进行综合裁量的权限。
纳税人从事代办进出口业务,以其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其支付的与代办进出口业务相关的代垫费用后的余额为营业额。本公告自2011年8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此前规定与本公告规定不一致的,按本公告规定执行。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企业兼并重组的意见》(国发[2010]27号)精神,加快推进我省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方式转变,切实提高发展质量和效益,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纳税人申报的存量房成交价格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税务机关有权依法通过国家税务总局开发的存量房交易价格评估系统对其申报的成交价格进行评估,并以评估的房产价格为计税价值,依法计算应纳税款。
各级财政部门、主管部门和行政事业单位应当明确管理机构和人员,做好本级、本部门、本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并建立资产管理信息系统,对国有资产实行动态管理,做好资产统计和信息报告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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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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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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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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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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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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