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真落实促进节能降碳、鼓励资源综合利用或循环节约使用、环境保护等系列税收优惠政策,鼓励有条件州(市)运用财政补贴、贷款贴息等方式,引导和支持城乡居民购置绿色智能家电、绿色建材、节能低碳产品等消费品。
延续和优化2023年新能源汽车车辆购置税减免政策,对购置日期在2024年1月1日—2025年12月31日期间的新能源汽车免征车辆购置税。
省税务局。主要负责指导房地产交易税费申报,配合做好公积金贷款购房业务。参与研究编制公积金贷款购房办事指南、工作指引、业务流程图。
2024年,云南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筹资标准为每人每年不低于1070元,其中:财政补助每人每年不低于670元,个人缴费每人每年400元。省属在昆高校大学生医保财政补助每人每年670元。
省税务局:负责在申请公租房业务中,对接相关业务系统信息共享事项,根据各地公租房申请审核需要,对申请人个人、企业纳税情况以及社保费缴纳情况进行核验。
继续实施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小型微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减半征收“六税两费”政策。企业招用符合条件的人员,以及重点群体、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依法享受税费扣减优惠政策。
完善门诊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管理服务机制,进一步扩大门诊省内及跨省定点医药机构联网结算范围,方便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试点企业应该于每月增值税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会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代会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缴纳情况逐份造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引导鼓励社会各界及爱心人士对云南省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参保人给予资助,扶助困难群体参保缴费,进一步扩宽筹资渠道,增加个人账户积累,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提升全省城乡居民养老待遇水平,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促进实现全体人民共同富裕。
用人单位在招录(聘)过程中,除个人基本信息外,不得进一步询问或者调查女性求职者的婚育情况、提供免受性骚扰的工作环境等内容。患有重度痛经的女职工,经医疗机构确诊后,经期给予1至2日的休假。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总工会对工会经费相关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务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各级医疗保障、卫生健康、药品监管部门要强化部门协同,通力合作,形成工作合力,切实提高人民群众看病就医便利性。要做好政策宣传,坚持正确舆论导向,有序引导群众到基层首诊、合理用药,营造良好环境氛围。
对拥有 1 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的居民家庭,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住房公积金委托贷款购买住房的,最低首付款比例由 30%降低至 20%。
精准落实出口退税各项税收政策,加快出口退税办理进度,确保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6个工作日内,一、二类出口企业正常出口退税平均办理时间压缩至3个工作日内。
落实节能节水、环境保护、安全生产专用设备、数字化智能化改造、工业固体废物综合利用等税收优惠政策。落实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和再生资源回收企业增值税简易征收政策。
取消住房(含新建商品住宅和二手住房)购买、转让、信贷、定价等方面限制性措施。住房转让不设定限制年限规定(按规定限制产权转让的除外)。取消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标准限制,及时落实国家增值税、土地增值税等配套政策,按授权调整优化相关税收政策。
为贯彻落实好省市场监管局等14部门《关于进一步开展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工作的通知》(云市监办发〔2024〕17号)要求,进一步推动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精准帮扶,经2024年第二次全省扶持个体工商户发展部门联席会议审议通过后,现将《云南省个体工商户分型分类帮扶措施指导目录(2024版)》印发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水资源税由税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和本公告等有关规定征收管理。
社会组织填制会计凭证、登记会计账簿、管理会计档案、编制财务会计报告等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会计档案管理办法》和《民间非营利组织会计制度》的规定执行,应当按照实际发生的交易或事项为依据进行会计核算。
用人单位依法以劳务派遣方式接受残疾人在本单位就业的,由派遣单位和接受单位通过签订协议的方式协商一致后,将残疾人数计入其中一方的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和在职职工人数,不得重复计算。
试点企业应该于每月增值税申报征收期内,将上月代会员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代缴税款情况、代会员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和税款缴纳情况逐份造册向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为统一规范我省失业保险经办管理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经办条例》《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失业保险省级统筹制度的意见》等有关规定,制定本规程。
根据财税〔2024〕15号文件第十二条、《财政部关于修订2024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的通知》(财预〔2024〕48号),规定我省征收的湿地恢复费全额缴入省级国库,入库科目为“1030226湿地恢复费收入”。
已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的工伤职工及供养亲属,调整待遇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未参加工伤保险统筹的,依照相关政策法规规定由用人单位承担调整待遇。
云南省水资源税具体适用税额以《水资源税改革试点实施办法》所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资源税最低平均税额表》规定的最低平均税额为基础分类确定,按《云南省水资源税适用税额表》(详见附件)执行。
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确认,现将取得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群众团体名单公告如下。
对入驻网络货运平台的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和个人,代开货物运输业增值税发票时,不再预征个人所得税;入驻网络货运平台的个体工商户业主、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合伙企业个人合伙人和其他从事货物运输经营活动的个人,应依法自行申报缴纳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
大龄领金人员可享受失业保险基金缴纳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政策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不能与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社保补贴政策同时享受。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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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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