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专精特新企业参与国家“两重”、“两新”战略。加强税费优惠政策宣传,运用税收大数据为专精特新企业提供精细化、个性化的优质辅导。按照规定落实好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优惠政策。
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照参保人员退休时的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其个人账户余额和统筹基金中列支;个人账户余额为零时,全部从统筹基金中列支。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党政机关习惯过紧日子要求,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级党政机关国内差旅费管理,参照《云南省省级党政机关差旅费管理办法》(云财行〔2025〕91号),根据《昆明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农业产业化省级重点龙头企业是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通过合同、合作、股份合作等利益联结方式带动农户就业增收,使农产品生产、加工、销售有机结合、相互促进,在规模和经营指标上达到规定标准并经省级认定的农业企业。
各县(市)要精心组织做好提标工作,确保城乡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孤儿基本生活保障标准不低于州级指导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不低于当地城市低保标准的1.3倍,农村低保标准占城市低保标准的比例不低于75%;农村低保重点保障对象(A类)补助水平不得低于省级指导标准。
为做好惠企强企政策宣传推广和兑现落实工作,省发展改革委牵头,会同省级有关部门对截至2025年6月以前国家和我省出台的惠企类政策文件进行了梳理,进而对2024年版政策清单信息进行了合并和更新完善,编制了《国家及云南省惠企强企政策清单(2025年版)》。
本办法所称大额资金,是指公积金中心在确保资金合理流动性前提下,可用于在各受委托银行转存通知存款、协定存款、定期存款的资金。
结合税务工作实际,需对云南省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标准进一步明确,并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的规定,以公告的形式对外发布。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第50号、第53号修改)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土地增值税以国家有关部门审批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为单位进行清算,对于分期开发的项目,以分期项目为单位清算。开发项目中同时包含普通住宅和非普通住宅的,应分别计算增值额。
本次调整后的核定扣除标准仅适用于原已纳入核定扣除试点,按照投入产出法,以购进鲜叶为原材料生产干毛茶、以购进干毛茶为原材料生产普洱熟茶、以购进干毛茶为原材料生产精制茶(除普洱熟茶以外的其他成品茶)和以购进甘蔗为原材料生产白砂糖、赤砂糖、红糖的一般纳税人。
实现各级财政、税务、人民银行等部门和单位涉税(费)信息共享。加强重点税源管理,规范加强跨省经营企业纳税辅导和税收征管。深化非税收入收缴改革,承接下沉的部分非税收入管理权限,结合实际进行差别化管理。
全面摸清支撑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业务办理的基础情况,研究制定业务流转方式、实现路径及系统对接标准要求,有序推进“一件事”业务系统建设。同步优先建立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帮扶“一件事”线下办理工作协作机制,推动线下“只进一门”,并适时开展线下业务培训。
2025年底前,通过建立健全部门协同、整体联动的工作机制,全面优化服务流程,升级改造业务系统,强化部门间业务协同与数据共享,按照“一表申请、一套材料、一次提交、联动办结”的原则,推动与员工录用关联度高、办理频次高的就业登记、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接收、劳动用工备案、职工参保登记、社会保障卡申领、个人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职工医疗保险参保登记等事项高效整合,实现员工录用“一件事”全省范围内线上线下跨部门跨层级联动办理。
各有关部门要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一件事”工作顺利推进。建立健全协调沟通机制,适时通过召开会议、现场办公等方式,研究解决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一件事”工作中遇到的困难问题。
村级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人员应当具备从事会计工作所需的专业能力,会计机构负责人应当熟悉农村财务、会计工作,并具备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资格或从事会计工作3年以上经历,出纳人员不得兼管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工作。
充分发挥云南省先进制造业基金的引导和撬动作用,以股权投资的方式,对符合基金投资条件的工业领域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项目给予重点支持,带动更多社会资本投向设备更新和技术改造领域。对符合基金投向的企业,鼓励金融机构匹配投贷联动政策,股权与债权结合为企业提供全方位支持。
当年筹集的省级调剂金预留紧急调剂金后剩余部分为基础调剂金,基础调剂金主要按照参保人数、参保人年龄结构、人均医疗费用等结构性因素和住院率、次均住院费用、异地就医住院基金支付占比、财政补助资金到位率等管理性因素全部分配到各地。
企业研发指企业为增加知识存量以及设计已有知识的新应用而进行的创造性、系统性工作,包括基础研究、应用研究和试验发展三种类型。其中试验发展是指利用从科学研究、实际经验中获取的知识和研究过程中产生的其他知识,开发新的产品、工艺或改进现有产品、工艺而进行的系统性研究。
2025年度云南省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缴费基数为7263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上限按7263元的300%确定(即21789元/月),个人缴费基数下限按7263元的60%确定(即4357元/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等有关要求,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联合审核确认,昆明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等14家单位获省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有关规定,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事项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公告2020年第27号)等有关要求,经云南省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云南省民政厅联合确认,现将2025年度—2027年度符合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社会组织名单公告如下。
评估机构对评估建构筑物资产所获取的资料受限而采取第三方测量的替代措施进行评估。评估机构应向法院出具资料提供受限或缺少对应材料带来影响的告知函、资料不能提供按照现有条件替代方法评估的确认函,待法院确认后再行评估。
优化完善房地产融资协调机制,加大政策宣传力度,推动“白名单”项目扩围增效,加大对县(市、区)房地产项目支持力度,确保合规住房开发项目“应进尽进”、贷款“应贷尽贷”、放款“能早尽早”。
收益额有两个比较明确的特点:一是收益额是资产未来预期收益额,而不是资产的历史收益额或现实收益额;二是收益额通常是资产的客观收益,而不一定是资产的实际收益。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正常劳动,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正常劳动”指劳动者按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或约定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假期,以及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的,均视为提供正常劳动。
2025年10月1日起,缴存单位新录用、新调入的职工,在办理职工住房公积金个人开户、个人账户启封时,缴存基数下限执行标准。
灵活就业人员可按年、按半年、按季、按月自行向税务部门申报缴纳,通过“云南省电子税务局”微信公众号、自助终端办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基数申报、应缴费额申报确认和费用缴纳业务。
最新内容
-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 2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6号 国家税务总局陕西省税务局 陕西省社会保障局关于开展2026年度灵活就业人员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费征缴工作的通告
-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 4江苏省社会保险费征缴条例
- 5桂财税[2026]20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第一批自治区级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名单的通告
- 6桂财税[2026]21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公布取得2026年度-2028年度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第二批公益性群众团体名单的通告
- 7沈财预[2026]8号 沈阳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沈阳市税务局关于公布2025年第二批符合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市级]名单的通知
- 8国家税务总局甘肃省税务局甘肃省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指南
- 9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10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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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5赣医保发[2026]4号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江西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2026-2027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和长期护理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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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8国家税务总局宁波市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清算若干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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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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