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票代码为12位,编码规则为:第1位1代表税务,第2-5位代表云南省行政区代码5300,第6-7位代表年份(如:2020年用20表示),第8-9位代表专属种类(09代表云南省通用电子发票;19代表云南省××企业电子发票,即企业自行设计版面,并符合法律规定的发票,如景区、景点、公园门票),第10位代表批次,第11-12位为00。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省税务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详见附件),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备案名单(第一批)同时废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服务平台。
为进一步推进银税合作,深化纳税信用信息结果增值应用,破解民营和小微企业融资难题,按照《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推动“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7〕56号)、《国家税务总局 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深化和规范“银税互动”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9〕113号)中的相关要求,积极搭建银税合作平台,以共享纳税信用信息、涉税信息为基础,拓展银税合作受惠面,加强数据安全管理,使更多的守信纳税人通过“银税互动”享受融资便利。
为适应税收征管体制改革的新机构、新职责、新变化,回应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新需求、新期盼,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纳税人办税指南》进行了更新,现予以发布。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增进小微企业纳税人办税便利度,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小微企业办税指南》进行了修改完善,现予以发布。
根据《税务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玉溪市税务局对税务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决定废止《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规定》(玉溪市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2号)。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
为持续优化税收营商环境,进一步增进新办纳税人办税便利度,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新办纳税人套餐式服务办税指南》进行了整理完善,现予以发布。
为第一时间帮助解决电子税务局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电子税务局上线以来纳税人集中反馈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编制《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第九期)》。
1月21日,国家卫健委发布2020年1号公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纳入《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乙类传染病,并采取甲类传染病的预防、控制措施。针对我省已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根据《云南省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预案》,云南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于1月24日启动了云南省重大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一级响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优化纳税缴费服务配合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工作的通知》(税总函〔2020〕19号)、《国家税务总局明确延长2月纳税申报期限拓展网上办税覆盖面进一步做好税务系统防控疫情工作》及《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办税缴费服务场所疫情防控工作方案》的要求,现明确,云南省2月份纳税申报期限延长至2月24日,对受疫情影响办理申报仍有困难的纳税人可在此基础上依法申请进一步延期。
请各会计师事务所按照《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做好2019年度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通知》(会协[2020]5号,见附件)有关2019年度会计师事务所财务报告报备工作的相关要求,认真做好2019年度财务报告填报。
为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切实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这一当前最重要的工作,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全力支持企业复工复产,经认真研究,决定对我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事业单位减半征收2020年度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对受疫情影响较大的劳动密集型制造业、建筑业以及交通运输、旅游、餐饮、零售、住宿行业企业和其他未能及时充分复工复产的企业,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辅导落实好小微企业普惠性减税、“银税互动”贷款等政策。
2020年2月7日云南省税务局发布了《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 中国邮政集团有限公司云南分公司关于云南省纳税人网上申领发票寄递业务暂免邮费的通告》,为方便您尽快掌握相关操作,特制定了《电子税务局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操作手册(纳税人端)》(附件1)和《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发票“网上申领-邮寄配送”操作手册(纳税人端)》(附件2)供您参考。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和关于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疫情防控决策部署,在坚决打赢疫情防控阻击战的同时,保持经济社会平稳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
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增生产线(设备)生产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补助。
受疫情影响到2月28日仍无法办理纳税申报或延期申报的纳税人,可在及时向税务机关书面说明正当理由后,补办延期申报手续并同时办理纳税申报。税务机关依法对其不加收税款滞纳金、不给予行政处罚、不调整纳税信用评价、不认定为非正常户。
鼓励疫情防控物资生产企业扩大产能、改造生产线,以及有条件的企业新增生产线(设备)生产疫情防控紧缺物资,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认定纳入省级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按固定资产投资的一定比例补助。
申请从事网络货运经营者,应按照《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经营服务指南》线上服务能力要求和功能要求,向所在地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提交企业网络平台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申请。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应逐级上报至云南省交通运输厅。企业网络平台按照要求接入云南省网络货运信息监测系统,由云南省交通运输厅组织认定,并出具线上服务能力认定结果。
受疫情影响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困难的企业,向经办机构备案后,可延期缴纳养老、工伤和失业保险费至疫情结束,待疫情结束后3个月内进行补缴。延长缴费期间,不收取滞纳金,不影响参保职工个人权益记录。
为深入贯彻2020年2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精神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11号)、《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阶段性减征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的指导意见》(医保发﹝2020﹞6号)等文件要求,我省相关部门正加紧研究云南省落实意见。
代理记账机构从业人员在办理业务中违反会计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造成委托人会计核算混乱、损害国家和委托人利益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在实施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省级统收统支或工伤保险省级统筹前,因减免、缓缴社会保险费造成养老保险基金或工伤保险基金累计结余可支撑月数低于3个月的州(市),可由同级人民政府按规定向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申请调剂。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的通知》(财税〔2012〕3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在部分行业试行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办法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5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的通知》(财税〔2013〕57号)等文件规定,现对我省外购农产品生产销售橡胶制品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20年度成本法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调整情况详见附件)。
为加强云南省代理记账资格管理,规范代理记账活动,促进代理记账行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98号)等法律法规,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代理记账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疫情防控期间,自通告发布之日起,我省税务系统所辖范围内《清单》所列涉税(费)业务办理,均可按照本通告要求进行办理。本通告所列明的办税(费)事项变更及办理方式截止时间以后续通知公告为准。
对2019年9月1日以前经批准占地和未经批准但实际占地的,按照原《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云南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49号)规定的税收政策和适用税额标准确定征纳事项。
3月11日起恢复缴纳企业社会保险费款,请及时关注并办理申报缴纳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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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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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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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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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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