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局在12366纳税服务热线设立电子发票第三方平台等涉税服务乱收费问题举报投诉专席,并设定了省局投诉举报电话:0871-63129042,0871-63122310。各地也要设立投诉举报电话,并通过多种渠道公布12366及省、州、县局投诉举报电话,畅通投诉举报渠道。
加强数据管税理念和能力建设,进一步完善数据质量保障机制,全面做好减税降费政策核算分析,确保新政策和老政策的运行情况都能得到完整反映。结合税务总局、省局减税降费工作课题调研,综合运用好数据信息、统计核算、税收分析、样本调查、风险管理、宣传辅导等方式,切实算好纳税人“收益帐”、税务部门“减税帐”、经济社会“改革帐”,充分体现减税降费政策成效。
符合条件的重点群体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144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符合条件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每人每年9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为确保职工社保待遇不受影响,在国家未出台新的规定前,计算个人缴费工资指数和计发基本养老金基数按原规定保持不变。调整社保缴费基数具体办法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财政厅等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2019年5月,实行按月申报,申报纳税期限为期满后15日内的各税种,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21日,资源税申报纳税期限顺延至5月16日。请广大纳税人合理安排时间,及时办理申报纳税事项。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减税降费决策部署,持续推进2019年深化增值税改革各项措施落地生根,确保纳税人快速掌握新政策、新操作,准确顺利完成改革后首个申报期增值税纳税申报,现将《云南省电子税务局深化增值税改革申报操作手册》予以下发。
为完善、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出口退税系统相关功能,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相关要求,稽核系统、协查信息管理系统、抵扣凭证审核检查管理信息系统、电子底账系统、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纳税人端和税务端)、出口退税审核系统、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纳税人端)等相关系统需进行调整优化。
因自然灾害遭受重大损失的,在遭受自然灾害当年和次年,对其个人所得税予以减征。具体减征幅度由县级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扣除保险赔款后的实际损失情况确定,最高不超过其年应纳个人所得税额的90%。
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新旧域名并行使用,2019年6月26日凌晨后原域名www.yngs.gov.cn将停止使用,请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做好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互联网门户网站域名收藏更新工作。给您带来不便,敬请谅解!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相关域名进行了变更,截至2019年5月31日,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WEB网站、手机APP及扣缴客户端新域名均已正式启用,现将域名变更情况通知如下:
现将《财政部关于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9]46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遵照执行。一、自2019年7月1日至2024年12月31日,归属地方收入的文化事业建设费,按照缴纳义务人应缴费额的50%减征。
符合普洱市发展的四大绿色产业(特色生物产业和医药业、清洁能源和大数据信息化产业、现代林业产业、休闲度假养生和旅游业)的纳税企业,在享受上述奖励30%的基础上,再给予增加以市级分成部分为基数计算的20%奖励。
纳税人通过电子发票服务平台生成电子发票版式文件交付给受票方。纳税人开具电子发票,可选择自建电子发票服务平台,或自主自愿选择在我局备案的电子发票第三方服务平台(详见附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纪律参与、干预、引导纳税人选择第三方服务平台。
工资总额,是指省属企业在一个会计年度内直接支付给与本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加点工资、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工资总额计算范围按照《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1990年令1号)执行。
根据大理市医疗保障局《关于转发〈大理州医疗保障局 大理州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大理州税务局关于做好2019年度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基数申报工作〉的通知》(大市医保通[2019]3号)文件规定,我市于2019年6月11日起开始办理2019年度城镇职工参保人员医疗保险费的征缴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昆明市按照全省统一部署,以全省(统筹地区)城镇非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和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加权计算的全口径城镇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核定社保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合理降低部分参保人员和企业的社保缴费基数。
云南省税务局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要求部署,提升电子税务局建设水平,增强办税服务功能、提升用户体验,对涉及到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常用功能中的“网络申报”,“普通发票填开”,“重点税源网上直报”,“电子缴款凭证打印”,“出口退税网络申报”进行深度整合。原功能入口于2019年6月20日8:00起停止使用,现将功能新路径通知如下:
为第一时间帮助解决电子税务局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电子税务局上线以来纳税人集中反馈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编制《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第五期)》。
已办理和领取由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核发加载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营业执照的缴费人,无需进行税务登记、不再领取税务登记证。企业首次办理涉税或涉费事宜时,税务机关依据工商部门(市场监管部门)共享的登记信息,提醒纳税人对其中不全的信息进行补充,对不准确的信息进行更正,对需要更新的信息进行补正,并办理缴费认定。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有关事项的公告》(2018年第29号)规定,对满足公告规定条件的新办纳税人首次申领增值税发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办结,有条件的当日办结。
推进跨部门联合检查和无纸化通关,推进进口矿产品等大宗资源性商品“先验放后检测”,开通中越河口—老街边境口岸农产品快速通关绿色通道。
企业因股东股权变更、转让以及股东股权分红产生的个人所得税且纳税额达到100万元(含)以上的,给予该人员所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形成的经开区地方经济发展贡献部分40%的补助。
耕地占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申报缴纳时间。《耕地占用税法》第十条规定:耕地占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办理占用耕地手续的书面通知的当日。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申报缴纳耕地占用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统一部署,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8月21日开始进行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以下简称“ITS”,个人所得税部分)扣缴类业务上云切换升级工作。届时,ITS扣缴客户端和ITS税务大厅端所有业务将暂停对外办理,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接中国人民银行昆明中心支行通知,富滇银行计划于2019年8月15日21:30至2019年8月18日24:00进行业务系统停机维护,届时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使用富滇银行卡办理银行端申报缴税、财税库银TIPS缴税等相关业务将不能正常进行,请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提前做好有关缴税安排,以免缴税受到影响。
为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更大规模减税降费的决策部署,进一步推进各项减税降费政策在我省落地见效,让减税降费政策红利切实惠及纳税人、缴费人,制定本方案。
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合理利用土地资源,加强土地管理,保护耕地,云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审议了省人民政府提出的《云南省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方案(草案)》。会议同意省人民政府提出的方案和省人民代表大会财政经济委员会审议意见的报告,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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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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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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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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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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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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