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2020年2月起实施,减征期限不超过5个月,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具体期限由各统筹区确定。实施减征只能是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医保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医保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以下简称三项社会保险)免征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6月;减半征收政策执行期限为2020年2月至4月。减免政策不得延后执行且月份要连续连贯计算。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2020年3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函〔2020〕37号)的要求,现将云南省3月份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为贯彻落实《中共云南省委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人才发展体制机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云发〔2016〕27号)精神,加快我省会计人才队伍建设,有效提升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更好服务保障云南高质量跨越式发展,我们制定了《云南省会计专业技术人才能力提升实施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加强我省自然科学领域科研诚信建设,完善科研信用监管措施,进一步强化和规范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以下简称省科技计划)科研失信行为记录管理工作,根据《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科研诚信建设的实施意见》和《云南省科技厅科技计划项目严重失信行为记录暂行规定》等,制定本实施细则。
减半征收期限。自2020年2月起实施,减征期限为5个月,减征执行月份要连续连贯,不得延后执行。实施减征只能是费款所属期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参保单位补缴减征政策实施前的欠费及政策终止后的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均不在此次减征政策范围内。
符合以下条件的,可以享受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企业稳岗返还政策,重点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长期吸纳就业人数多的企业,重点关注受疫情影响较大的交通运输、酒店、餐饮、旅游、零售等企业。
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受疫情影响,在2020年3月31日前无法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2019年《年度涉税专业服务总体情况表》的,可以延期至2020年5月31日前报送。
社会保险费,是指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社会保险费申报的事项,是缴费人、缴纳义务人、扣缴义务人履行缴费义务的主要依据。
我省发票邮寄业务自开展至今,总体运行平稳,但在业务开展过程中也发现较多由于误操作导致无法正常邮寄发票的问题。为保障您的利益,让发票及时送达,现将常见纳税人开票软件端错误操作汇总如下:
为便于纳税人高效便捷、错峰有序完成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税务机关已通知各扣缴单位和纳税人分批分期办理年度汇算的时间,请纳税人尽可能按照通知的时间段办理。如确因工作繁忙等原因不便在此段时间办理的,可在年度汇算期内,与税务机关预约或通过网上税务局(包括手机个人所得税APP)办理。
为第一时间帮助解决电子税务局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电子税务局上线以来纳税人集中反馈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编制《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第十期)》。
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按规定应当预缴增值税,需要代开增值税发票的,可以按照1%征收率代开增值税发票。
纳税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部分个人所得税申报表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6号)规定,将申报表和相关报表填报一式两份,寄送云南省公告指定的任一受理税务机关,受理邮寄申报税务机关地址如下: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统筹推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和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讲话精神,全面落实全省加大投资促进发展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稳定经济运行22条措施的意见》(云政发[2020]4号)要求,在全力做好疫情防控工作的同时,切实扩大有效投资,更好发挥对经济平稳运行的支撑、拉动作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云南省税务局为有效提升互联网应用系统的安全性和稳定性,确保四月大征期高效运行,将于2020年3月27日(星期五)22:00至3月28日(星期六)8:00,对互联网安全设备进行配置优化,届时互联网应用系统(云南省税务局门户网站、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社保费网络申报系统、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2.0版、电子发票公共服务平台、普通发票填开系统、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暂停使用,预计2020年3月28日8:00恢复使用。
为做好2019年度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汇算清缴工作,全省各地税务机关结合实际情况,设置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区专厅,为个人所得税纳税人提供优质高效办理服务。现将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专区专厅地址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优化纳税服务,提高货物运输业小规模纳税人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便利性,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部署,决定稳步有序地在我省开展网络平台道路货物运输企业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明确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期限有关事项的通知》(税总办函〔2020〕55号)的要求,现将云南省2020年4月纳税申报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关于统一城镇土地使用税和房产税纳税期限的公告》(2019年第9号),国家税务总局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税务局对《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期限的公告》(西双版纳州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全文失效废止,现予以公布。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防控和复工复产工作的重要讲话和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全面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疫情防控,有序做好企业复工复产决策部署。
“跨区域涉税事项报验管理”是指对纳税人跨区域临时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是落实现行财政分配体制、解决跨区域经营纳税人的税收收入及征管职责在机构所在地与经营地之间划分问题的管理方式,按照维持税收属地入库、防止漏征漏管和重复征收原则开展。
结合当前疫情防控工作实际和全面支持企业复工复产要求,云南省税务局开通电子税务局发票“网上代开-邮寄配送”功能,为全省纳税人提供“网上代开发票免费送达”服务。先将相关事项告知如下: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相关规定,经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会同云南省财政厅和昆明海关联合选定,富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作为昆明长水国际机场和丽江三义国际机场的退税代理机构。
为第一时间帮助解决电子税务局中遇到的各类问题,国家税务总局云南省税务局对电子税务局上线以来纳税人集中反馈的各类问题进行梳理,汇总编制《云南省电子税务局热点问题解答(第十一期)》。
任职受雇单位所在地(无任职受雇单位的,为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在本省(区、市)范围内,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4号第三条规定的需要办理年度汇算的纳税人,不方便通过自然人电子税务局(个人所得税APP、WEB端)或办税服务厅办理的,可以通过邮寄申报办理个人所得税综合所得年度申报。
纳税人如未依法如实办理综合所得年度汇算的,可能面临税务行政处罚,并记入个人纳税信用档案。根据税收征管法第六十三条规定,纳税人采取隐瞒收入、编造虚假扣除等手段逃避缴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不缴或者少缴的税款百分之五十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0年,全面落实国有资产减租政策,对承租国有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经营性房产的市场主体,在减免一个季度房租的基础上,扩展至减免全年房租。充分发挥龙头商业企业减免经营户租金的示范引领作用,鼓励5000平方米以上商场经营主体减免全年租金。鼓励非国有商品交易市场减免经营户全年摊位租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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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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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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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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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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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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