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落实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桂财税〔2019〕13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根据《财政部关于民航发展基金等3项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20]72号)授权,考虑到新冠肺炎疫情影响,为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促进困难行业恢复,壮大实体经济,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免征地方水利建设基金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现有民办学校选择登记为营利性民办学校时,如其中有实施义务教育的,应同时将义务教育部分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独立法人,对学校资产进行分割登记,并具备各自独立的校园和基本教育教学设施,具有独立的专任教师队伍,按照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独立进行会计核算,独立招生,独立颁发学业证书;否则,应登记为非营利性民办学校。
全区各级人民政府要会同相关部门落实小规模纳税人阶段性免征增值税,实施大规模留抵退税,以及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等政策。
习近平总书记视察广西时强调,广西生态优势金不换,要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理念,建立健全绿色低碳循环发展的经济体系,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国有土地使用权、矿业权招标、拍卖、挂牌出让成交后或者划拨土地补办出让、变更土地使用条件补交土地出让金的有关政府批文出具后,自然资源部门向税务部门传递应征数据。
为贯彻落实《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印发〈关于促进服务业领域困难行业恢复发展的若干政策〉的通知》(发改财金[2022]271号)精神,支持市场主体渡过难关、恢复发展,促进经济平稳运行,结合我区实际,制定如下政策措施。
依据《注册会计师法》、《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办法》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关于开展202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工作的通知》(会协〔2022〕11号)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2022年注册会计师任职资格检查(以下简称年检)工作通知如下: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支持广西壮族自治区(以下简称广西)开放型经济高质量发展,提升贸易自由化、便利化水平,引导银行和企业守法自律,发挥正向激励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汇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导意见。
以个人身份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缴纳费款有困难的,可自愿暂缓缴费,2022年未缴费月度可于2023年底前进行补缴,缴费基数在2023年个人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广西壮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工作指引的通知桂科
2021年末失业保险基金滚存结余备付期限在2年以上,且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不足的设区市,在各项保生活稳岗位政策落实到位的基础上,可以提取累计结余4%左右的失业保险基金至职业技能提升专账资金中,统筹用于职业技能培训。此项政策的提取期限至2022年12月31日。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自治区财政厅制定。
通过财政支持500万元,支持辖区在库限额以上企业数量最多的县(市、区)、开发区开展促消费活动,推动该辖区2022年上半年批发业、零售业、住宿业、餐饮业分别增长达10%、15%、10%、20%。
对南宁市科技服务企业,2022年1—5月营业收入达到20亿元以上,且1—11月达到30亿元以上,一次性奖励300万元;2022年1—5月营业收入达到3(含)—20亿元,且1—11月增速50%以上,一次性奖励50万元;2022年1—5月营业收入达到1(含)—3亿元,且1—11月增速30%以上,一次性奖励20万元。
为了规范我区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工作,依据《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 例》《市场监督管理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管理办法》《市场监督管理信用修复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广西实际,制定本办法。
根据5月25日李克强总理在全国稳住经济大盘电视电话会议上的讲话精神以及国务院有关文件精神,为全力做好着力稳市场主体稳就业工作,帮扶市场主体纾困、稳岗,现就提高我区大型企业稳岗返还比例事项通知如下: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西壮族自治区邮政管理局联合印发《推进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工作实施方案》以来,我局主动对接市人社、邮政部门做好基层快递网点优先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服务工作。
落实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增值税“无票免税”、零售出口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等出口税收政策。支持广西电商企业探索利用中越(南宁—河内)班列开展跨境电商业务,进一步拓宽出口通道。
对2022年7月1日—9月30日购买南宁市区(不含武鸣区)家庭首套住房和二套住房及以上(不含二手房)的应届高校毕业生,按规定分别给予100%和50%的购房契税补贴。所需资金按规定从原有渠道保障。
进一步压减一般性财政支出,加大财政资金投入项目建设的力度,确保政府出资按施工进度及时足额到位。对自治区已明确出资但资金拨付未按施工进度到位的项目,由自治区财政部门牵头,按既定的资金渠道,在6月底前按项目施工进度足额拨付到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疫情要防住、经济要稳住、发展要安全”的重要指示精神,推动国务院《扎实稳住经济一揽子政策措施》在我市落地见效,结合实施今年以来我市出台的系列稳增长政策措施,加快发挥更大政策效应,制定本实施方案。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或在企业工作、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在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情形的,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补缴,才能按照桂人社规〔2018〕29号文件计算缴费年限。
服务业增值税加计抵减政策延续到2022年底。即对符合条件的生产性服务业纳税人,继续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0%,抵减应纳税额;对符合条件的生活性服务业纳税人,继续按照当期可抵扣进项税额加计15%,抵减应纳税额。
对落实就业优先政策、推动就业扩容提质、促进重点群体就业创业等任务完成情况好的设区市、县(市、区),在分配就业补助资金时给予倾斜支持;对落实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统筹工作力度大,业务经办、扩面征缴、落实责任分担等成效明显的设区市,给予一定的资金激励支持。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和自治区党委、政府关于稳住经济大盘的决策部署,全力以赴完成上半年及全年经济社会发展各项目标任务,保持经济运行在合理区间,推动柳州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现结合实际,制定以下政策措施。
提升不动产登记效率,推行办理不动产登记涉及的政务信息共享和核验,进一步优化办理流程,实现存量房交易不动产登记、税务缴交一窗式受理。开展简化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试点,办理不动产非公证继承手续20个工作日内办结,办理环节不超过5个。
除出生三个月以内的新生儿外,城乡居民在2022年7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缴纳2022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应由个人一次性缴纳当年财政补助标准部分和个人缴费标准部分的费用,合计93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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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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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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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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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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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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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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