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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人社发[2022]29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等4部门关于扩大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范围等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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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6:48:30 |
| 信息简介: | 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基金会、社会服务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社会组织(以下简称符合条件的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参照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