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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桂人社规[2022]7号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进一步明确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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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16:48:29 |
| 信息简介: | 曾在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管理或在企业工作、后进入机关事业单位的编制内工作人员,其在我区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实行个人缴费至建立个人账户前存在应缴未缴养老保险费情形的,应按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规定进行补缴,才能按照桂人社规〔2018〕29号文件计算缴费年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