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12月以后,承担省、市、县政府有关部门委托商品储备业务企业发生变化时,由企业向所在地粮食部门提出申请,粮食部门联合财政、地税部门向省财政厅、省地税局、省粮食局报告后,每年对名单进行一次调整。
各地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明确本级政府部门责任分工和时间要求,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同时要将贯彻落实情况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省委、省政府要对各地各部门贯彻落实情况适时开展监督检查。
对纳税人通过网上办税服务厅、自助办税终端等途径以电子形式报送的涉税资料,由信息系统即时完成信息采集。对纳税人报送的需手工录入的涉税资料,受理机关原则上应在1个工作日内完成信息采集工作。
违反本条例规定,擅自开征、停征、多征、少征、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应当立即改正,补征应征未征税款,及时、足额退还多征税款,并由有权机关视情节依法追究责任。
凡属我省征管范围的查账征收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居民企业所得税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在2016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参加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具体享受减、免税汽车车型,参阅《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第三批)的公告》(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5年第66号)。
纳税人享受核准类减免税,应提交核准材料,提出申请,经依法具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核准确认后执行。未按规定申请或虽申请但未经有核准权限的地税机关核准确认的,纳税人不得享受减免税。
各地要将电子营业执照工作推进情况和改革中遇到的重点难点问题进行分类处理,及时向省工商局和地方政府报告。要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协调,加强业务协同,探索推进电子营业执照在电子政务、电子商务中的创新管理应用工作。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2016年第77号)的相关规定,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制定了《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予以发布,自2017年9月1日起施行。
发票助手软件使用二维码技术,由纳税人自行使用。纳税人输入纳税人识别号、名称等信息,发票助手软件生成该单位的二维码。销货方开具发票时,可通过识读购货方的二维码快速带出发票抬头信息,提高发票开具效率。
办税人员在我省国税机关办理相关涉税事项时,须提供以下信息资料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税服务厅进行身份信息核实采集后方可办理。纳税人的办税人员为多人的,将分别采集其身份信息。
根据《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 (2017年第3号)的相关规定,牡丹江市地方税务局现就牡丹江市核定征收印花税相关事宜公告如下:
按照《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我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上浮扣减税额标准。按照《通知》第一条重点群体创业限额扣减税收标准,我省上浮20%,执行每户每年9600元;按照第二条重点群体就业定额扣减税收标准,我省上浮30%,执行每人每年5200元。上述政策按《通知》规定时限执行。
各会计师事务所要引以为戒,对本所注册会计师专职执业情况进行认真自查,对不在事务所专职执业的(挂名)注册会计师主动到省注册会计师协会办理转非手续,防止此类现象发生。
上浮扣减税额标准。按照《通知》第一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限额扣减税收标准,我省上浮20%,执行每户每年9600元;按照第二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定额扣减税收标准,我省上浮50%,执行每人每年6000元。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行政审批制度改革任务和“放管服”改革部署,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以下简称《规程》)要求,税务师事务所办理商事登记后,应当向省税务机关办理行政登记。现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纳税申报类省内通办事项仅限通过财税库银横向联网电子缴税系统划缴方式办理的涉税业务;依法应当进行处理的涉税违法行为和纳税信用评价为D级的纳税人不纳入省内通办范围。
“一表”备案。纳税人办理备案类税收优惠时(不含一次性税收优惠),只需向主管地税机关提交《纳税人减免税备案登记表》,享受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的提交《企业所得税优惠事项备案表》,承诺“附报资料”齐全并真实有效,地税机关直接予以办理。
本公告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纳税申报期限及合理简并纳税人申报缴税次数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3号)第三条第二款同时废止。
为进一步加快我省税收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提升纳税人依法诚信纳税意识和税法遵从度,形成褒扬诚信、惩戒失信的良好社会气氛,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为A级信用纳税人提供“免打扰”服务,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现将《全省国税系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纳税人办理下列涉税事项,无需填报相关表单,由地税机关窗口受理人员根据纳税人口述及提供相关证照,通过计算机系统打印制式文书,纳税人核对、签章确认后,即可办理。
为贯彻国务院“放管服”部署,切实减轻纳税人负担,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规程(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77号)和《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印花税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公告》(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3号)规定,现将全市(包括亚布力滑雪旅游度假区)印花税计税依据核定比例及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纳税人以主管地税机关复核后的《营业税涉税业务需要补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申请复核信息表》为依据,自行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或者到所在地国税机关申请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本次调整后各地、各部门要积极采取措施,通过多种渠道向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宣传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政策。要进一步加强对用人单位执行最低工资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并依法处理违法行为,切实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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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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