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在的位置:首页 > 会员中心 > 查看信息:黑财规审[2017]2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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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财规审[2017]26号 黑龙江省财政厅等四部门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 民政部关于继续实施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的通知[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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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3:55 |
| 信息简介: | 上浮扣减税额标准。按照《通知》第一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限额扣减税收标准,我省上浮20%,执行每户每年9600元;按照第二条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就业定额扣减税收标准,我省上浮50%,执行每人每年6000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