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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年第1号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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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4 20:44:02 |
| 信息简介: | 对未办理税务登记证件,临时从事生产、经营的自然人纳税人,在向税务机关申请开具发票时,对其取得的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由税务机关统一按开具发票金额(不含增值税)的1.5%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