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科规发[2026]4号 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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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宁科规发[2026]4号 2026-7-6 各市、县(区)科技管理部门、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县(区)税务局,相关企业: 为推动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细落准,激励企业持续加大研发投入,增强企业科技创新能力,自治区科技厅、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修订了《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税簿记附件: 1.《关于转请对研发项目进行鉴定的函》参考模板(适用于税务机关异议鉴定) 2.《关于对研发项目进行事前鉴定的申请》参考模板(适用于企业自愿事前鉴定) 3.《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事前)鉴定意见书》参考模板 4.《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专家鉴定意见》参考模板 宁夏回族自治区科学技术厅 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7月6日 (此件公开发布) 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支持自治区企业开展研究开发活动,为企业提供研发项目属性判定服务,规范研发项目鉴定程序和要求,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以下简称财税〔2015〕119号文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97号)、《科技部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国科发政〔2017〕211号)等规定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会计核算健全、实行查账征收并能够准确归集研究开发费用的居民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研发项目鉴定,是指对企业已享受或拟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政策的研发项目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由科技管理部门组织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第四条 研发项目鉴定分为税务机关转请的异议鉴定和企业自愿申请的事前鉴定两类。 (一)税务机关异议鉴定。主管税务机关在事中、事后管理中对企业的研发项目属性有异议的,应当送请科技管理部门进行鉴定。 (二)企业自愿事前鉴定。企业可以自愿对其拟申报享受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向科技管理部门申请事前鉴定。 企业承担的省部级(含)以上科研项目,以及以前年度已鉴定的跨年度研发项目,不再需要鉴定。 第五条 研发项目鉴定工作职责分工: (一)自治区科技厅负责相关政策的制定,指导各级科技管理部门规范开展研发项目鉴定工作,组织对有异议的鉴定结果进行复核,会同自治区税务机关协调解决政策落实中的问题。 (二)地级市和宁东能源化工基地、银川经济技术开发区科技管理部门(以下统称“鉴定部门”)负责组织本地区研发项目鉴定,并出具鉴定意见。 (三)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负责受理税务机关转请的异议鉴定和企业自愿申请的事前鉴定,对企业报送资料进行审核并报送至所在地鉴定部门。 (四)税务机关负责异议的识别、整理和转送,并根据鉴定意见依法依规做好后续税收政策管理服务。 (五)自治区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保障鉴定工作所需经费。 第二章 鉴定内容 第六条 鉴定部门组织开展研发项目鉴定,主要判断项目是否属于财税〔2015〕119号文件所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判断时应综合考虑以下维度: (一)明确的创新目标:是否以探索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标准为目标,旨在突破现有技术瓶颈。 (二)系统的组织形式:是否以项目形式组织,有明确的立项、实施、结题流程,以及相应的人、财、物支持。 (三)结果的不确定性:研发过程是否需经过反复试验、测试,最终成果能否达成存在较大不确定性。 第七条 下列活动不适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 (一)企业产品(服务)的常规性升级; (二)对某项科研成果的直接应用,如直接采用公开的新工艺、材料、装置、产品、服务或知识等; (三)企业在商品化后为顾客提供的技术支持活动; (四)对现存产品、服务、技术、材料或工艺流程进行的重复或简单改变; (五)市场调查研究、效率调查或管理研究; (六)作为工业(服务)流程环节或常规的质量控制、测试分析、维修维护; (七)社会科学、艺术或人文科学方面的研究。 第三章 鉴定组织 第八条 税务机关异议鉴定受理程序: (一)主管税务机关在汇算清缴事中或事后管理中,对企业享受加计扣除优惠的研发项目有异议的,应在异议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由县(市、区)税务机关转请同级科技管理部门,同时书面通知企业按本办法第十条规定准备鉴定资料。 主管税务机关转请鉴定的项目应是对财税〔2015〕119号文件规定的企业研发活动难以辨析、确实需要通过专家鉴定的异议项目。转请鉴定文书应当列明异议理由,未列明异议理由的,鉴定部门可不予受理。 (二)企业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研发项目鉴定所需资料报送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逾期未报送的,科技管理部门可提请税务机关再次告知;对再次告知仍未报送的,视为放弃异议鉴定,按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研究开发活动办理。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无法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的,可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延期,最长不超过30个工作日。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在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延期的决定,并函告同级税务机关。 (三)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于收齐项目鉴定资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企业所在地鉴定部门。 第九条 企业自愿事前鉴定受理程序: (一)企业为降低政策适用风险,可以自愿对其拟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研发项目,向企业所在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申请事前鉴定。 (二)企业申请事前鉴定的,应于项目立项后、首次申报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税收优惠前,向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相关鉴定资料。 (三)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应于收到企业申请材料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报送企业所在地鉴定部门。 第十条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项目鉴定资料包括: (一)与研发项目相关的企业决议文件或项目计划书,项目计划书包括但不限于研发目标、内容、条件、进度安排、成果形式与考核指标等基本要素。 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还需提供经科技管理部门登记的委托研发或合作研发项目合同。 (二)全部研究开发人员名单列表及有关情况说明。 (三)研发项目年度工作报告,包括研究开发过程、实施进度、关键技术突破点、阶段性成果等。 (四)已结题项目须提供全套结题验收材料,包括实际完成的主要研究工作和取得的知识产权、成果产出、经济社会效益等。 (五)研发费用归集表、研发支出辅助账及汇总表,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中该项目对应的加计扣除明细表。 (六)研发项目相关费用支出的合法有效凭证。委托研发项目除提供支付给受托方的费用凭证外,还需提供受托方实际发生的研发项目费用支出明细。 (七)项目鉴定需要提供的其他相关资料。如研发项目从立项、实施到结题形成的各类文件、资料等,如涉及商业秘密不宜提供的,需提供情况说明。 (八)由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关于报送资料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的声明。 第十一条 鉴定组织程序: (一)鉴定部门根据第十条所列资料,可以对研发项目先期开展形式审查。对明显不符合研发活动认定标准的项目,可以直接书面回复税务机关或企业;对可能属于研发活动的项目,按程序组织开展鉴定。 鉴定部门可组织有关专家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结合实际分批次集中组织开展项目鉴定。 (二)鉴定部门应按技术领域遴选技术、管理、财税等专家,组成鉴定专家组,原则上人数不少于3人。鉴定专家应具备中、高级职称,具有较高的专业知识水平和实践经验,熟悉相关领域发展状况。 (三)项目鉴定一般采取会议方式(线上或线下)进行,必要时可前往企业现场考察。鉴定部门可在鉴定会议召开前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资料进行预审,专家组根据预审情况,提出需要企业补充的资料清单或要求企业参加答辩的建议,经鉴定部门同意后提前通知企业准备。企业接到通知后无正当理由不补充资料或不参加答辩的,可依据现有资料作出鉴定结论。 (四)鉴定部门应组织专家根据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鉴定维度,综合判断项目是否属于研究开发活动,并填写《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专家鉴定意见表》。 (五)对税务机关异议鉴定,鉴定部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鉴定意见书》),于鉴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主管税务机关,并抄送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主管税务机关收到鉴定意见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鉴定结果书面告知企业,并按规定做好后续管理。 对企业自愿申请事前鉴定,鉴定部门根据专家鉴定意见出具《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项目事前鉴定意见书》(以下简称《事前鉴定意见书》),于鉴定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书面反馈给申请企业。 第十二条 异议复核程序: (一)税务机关或申请企业对鉴定部门出具的《鉴定意见书》或《事前鉴定意见书》有异议的,应在收到意见书或鉴定结果告知书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自治区科技厅提出书面复核申请,并说明异议理由。 (二)自治区科技厅应在收到复核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组织专家对鉴定结果进行复核,出具最终鉴定意见。复核意见为最终结论。 (三)在规定期限内未提出复核申请的,视为无异议。 (四)企业取得《事前鉴定意见书》并据此申报享受加计扣除政策的,在后续管理中,如主管税务机关对项目性质无新的、充分的异议理由,应当认可科技管理部门的鉴定意见,不再就该项目的“研发活动”属性发起异议鉴定。 未申请事前鉴定的研发项目,或虽经事前鉴定但税务机关在后续管理中掌握新的证据、有充分理由对项目性质提出异议的,仍按本办法规定的异议鉴定程序处理。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科技、财政、税务机关要建立健全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要通过政策宣讲、培训辅导、典型案例等多种形式,切实加强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政策的事前事中事后管理和服务,引导企业规范研发项目管理和费用归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第十四条 鉴定部门应按职责做好研发项目鉴定的汇总统计,每年12月20日前向自治区科技厅报送本地区年度研发项目鉴定清单及统计情况。 第十五条 开展研发项目鉴定,各级科技管理部门不得向企业收取任何费用,所需工作经费应当纳入部门经费预算给予财政保障。 第十六条 专家在鉴定过程中应恪守职业道德,坚持独立、客观、公正、科学的原则开展项目鉴定工作。参与鉴定人员应保守鉴定项目及所涉企业的商业秘密。发生泄密行为或违反本办法相关规定损害企业利益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 对发现提供虚假资料取得鉴定结论的,由鉴定部门撤销原鉴定意见,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相关税务机关,并将有关情况纳入科研失信行为记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八条 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会同自治区财政厅,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负责解释。鉴定部门可结合工作实际,研究制定具体实施方案或细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2026年8月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8月4日。原《宁夏回族自治区企业研究开发项目鉴定办法》(宁科规发〔2018〕1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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