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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4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来源:税簿记 作者:税簿记 人气: 时间:2026-09-05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第048号建议协办意见的函

自治区科技厅:

  现就人大代表葛谦提出的《关于加快推进科技与产业深度融合发展的建议》中,“明确驻企服务期间相关研发支出可纳入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范围”有关建议,提出如下协办意见:

  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科技部关于完善研究开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19号)第一条第一项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归集范围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0号)相关规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可归集费用主要包括六类。其中“人员人工费用”“其他相关费用”两项与“科技副总”或“科创专员”驻企服务期间相关研发支出关系较为密切。“人员人工费用”包括直接从事研发活动人员的工资薪金、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以及外聘研发人员的劳务费用。“其他相关费用”包括与研发活动直接相关的其他费用,如技术图书资料费、资料翻译费、专家咨询费、高新科技研发保险费,研发成果的检索、分析、评议、论证、鉴定、评审、评估、验收费用,知识产权的申请费、注册费、代理费,差旅费、会议费,职工福利费、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此项费用总额不得超过可加计扣除研发费用总额的10%。“科技副总”或“科创专员”驻企服务期间,如发生的相关费用符合上述条件,企业可通过“人员人工费用”“其他相关费用”等进行归集并加计扣除。

  下一步,宁夏税务系统将进一步加大税收宣传与辅导力度,精准推送相关税费优惠政策,确保符合减免条件的纳税人便捷快享,为地方经济高质量发展贡献税务力量。

  国家税务总局宁夏回族自治区税务局

  2026年6月22日

标签: 宁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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