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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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管理部门,各有关单位: 《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已经2026年3月23日青海省科学技术厅第3次厅务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3月24日 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全面提升企业创新能力,规范我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管理和服务工作,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家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管理相关规定及《关于青海省强化企业科技创新主体地位的实施意见》(青办字〔2024〕3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以下简称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是指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在青独立法人资格,以科技创新为核心,持续开展研发活动,依托自主研发成果提供技术、产品或服务的企业。 第二章 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三条 认定为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注册登记、具有在青独立法人资格,且截至申报日存续满一年以上; (二)企业财务制度健全,实行查账征收,能够准确归集研发费用,上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营业收入的50%以上; (三)企业上年度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同期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四)企业上年度研究开发费用占营业收入的比例不低于2%,并具有持续开展科技创新活动的能力; (五)拥有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自主知识产权或专有技术。(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植物新品种、国家级农作物品种、国家新药、国家一级中药保护品种、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与核心技术相关的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软件著作权;省级及以上科技成果、主持制定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符合法定认定标准的非专利/专有技术。) (六)企业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四条 企业申请认定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表》; (二)证明企业依法成立的相关注册登记证件; (三)科研项目立项证明材料、知识产权相关材料及其他技术储备相关材料; (四)企业职工和科技人员情况证明材料; (五)企业上一年度财务审计报告(需披露企业上一年度研发费用); (六)有关资质证书、获得荣誉等相关材料。 第五条 省科技厅负责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统筹协调及指导监督等管理工作。各市(州)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各园区管委会负责组织、辅导、培育本地区企业,并将符合条件的企业向省科技厅推荐。省科技厅可根据业务需要,按照政府购买服务相关规定,委托符合条件的第三方机构提供具体服务。 第六条 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流程: (一)省科技厅发布年度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申报通知; (二)拟申报企业对照本办法进行自评价,认为符合认定条件的,按要求填写《青海省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表》,连同附件材料提交至受理机构; (三)省科技厅组织专家对企业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后,开展综合评审; (四)省科技厅对评审结果进行审议,通过后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予以认定。 第三章 服务和管理 第七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纳入全省科技企业梯度培育体系,作为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省级科技领军企业的重点培育对象,给予精准培育服务和政策支持,助力企业持续提升创新能力。 第八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实行动态管理,企业应按要求按时填报科技统计、创新调查等相关报表。对无正当理由拒不填报,或经催报后仍未在限定期限内填报的企业,由省科技厅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取消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九条 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有效期为3年,自颁发认定证书之日起计算。企业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内,按照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认定条件和程序,向省科技厅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未按期提出申请或重新认定未通过的,其资格到期自动失效。 第十条 已认定的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发生名称、住所、经营范围变更,或发生合并、分立、主营业务调整等可能影响认定条件的重大变化的,应自变化发生之日起3个月内,通过属地科技主管部门向省科技厅提交变更申请。省科技厅审核后,符合认定条件的,办理变更手续;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取消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并向社会公示。 第十一条 企业在申请认定、重新认定及资格有效期内,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采取欺诈手段骗取认定资格,或拒不配合监督管理的,经查实,由省科技厅取消其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自取消资格之日起3年内不再受理其认定申请;违规获取财政资金的,由相关资金管理部门依法予以追回;相关失信行为依法纳入科研诚信档案管理。 第十二条 有效期内的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视同符合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认定条件,无需另行申报认定,直接纳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服务与统计管理范围,其管理有效期与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保持一致。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失效的,不再纳入本办法管理序列。 第十三条 本办法施行前,已按《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0〕85号)认定的青海省科技型企业,在原有效期内直接纳入省级科技型中小企业管理序列;有效期满未按本办法提出重新认定申请,或重新认定未通过的,其资格自动失效,退出管理序列。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2026年4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1年4月29日。原《青海省科技型企业认定管理办法》(青科发高新〔2020〕85号)同时废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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