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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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的有关要求,我们制定了《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现予发布,请遵照执行。 陕西省科学技术厅 陕西省财政厅 陕西省国家税务局 陕西省地方税务局 2017年2月6日 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 为规范我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又好又快发展,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税总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认定办法》)和《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以下简称《工作指引》)的有关要求,制定本工作规程。 一、组织管理机构 (一)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组成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省领导小组”),负责指导、管理和监督全省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主要职责为: 1、指导认定管理工作及相关政策的实施,协调、解决认定管理及相关政策落实中的重大问题; 2、裁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事项中的重大争议,督查认定管理工作,对发现的问题指导整改; 3、审议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 (二)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省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由省科技厅、省财政厅、省国税局、省地税局相关人员组成,负责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日常工作。办公室设在省科技厅。主要职责为: 1、负责组织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资格评审、认定及报备,核发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2、负责建立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库,遴选参与认定工作的专家并监督管理; 3、负责监督管理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的中介机构; 4、负责对已认定企业进行监督检查,受理、核实并处理复核申请及有关举报等事项,落实省领导小组提出的整改建议; 5、负责跨认定机构管理区域整体迁移的高新技术企业管理工作; 6、负责建设并管理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并开展相关宣传、培训、统计分析等工作; 7、每年向省领导小组提交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报告,研究提出相关政策建议; 8、完成省领导小组交办的其他工作。 二、评审认定工作程序 (一)评审认定条件 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和《工作指引》认定条件相关规定执行。 (二)评审认定工作计划 全省高新技术企业评审认定工作原则上每年上、下半年各安排一次。具体安排以当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通知为准。 (三)评审认定工作流程 企业自我评价、注册登记、提交材料、专家评审、审查认定、公示公告、上报备案,按照《认定办法》第十二条和《工作指引》认定程序相关规定执行。操作流程如下: 1、材料受理 在规定的申报受理期内,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完成注册登记后,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认定申报材料,网络初审通过后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纸质申报材料。 2、专家评审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组织召开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评审会议,从高新技术企业评审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相关技术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专家组,按照认定条件和程序进行评审,形成综合评审意见。 3、认定报备 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将综合评审意见通报各成员单位进一步核查后,召开工作会议,综合审查提出认定意见,确定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并在“陕西省科技信息网”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行文上报备案。公示有异议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对有关问题核实处理。 4、颁发证书 全国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批复后,省领导小组成员单位联合公告新认定高新技术企业名单,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印制并向企业颁发加盖陕西省科学技术厅、陕西省财政厅、陕西省国家税务局、陕西省地方税务局公章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 三、享受税收优惠 (一)自认定当年起,企业可持“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其复印件,按照有关规定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享受税收优惠。 (二)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或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以及《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等有关规定条件的企业,不得享受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三)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当年内,在通过重新认定前,其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前,未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应按规定补缴税款。 (四)省国税局、省地税局在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结束后,组织后续管理审核,并将上年度的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情况汇总提交省领导小组办公室。 四、监督管理 (一)中介机构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业务的中介机构必须具备《工作指引》规定的条件和资质,据实开展专项审计或鉴证,出具专项报告。对工作中出现严重失误或弄虚作假等行为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行业主管部门予以通告、处理,3年内不得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相关工作。 (二)评审专家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评审的专家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要求,独立、客观、公正地对企业进行评价,并签订承诺书;评审与其有利益关系的企业时,应主动申明并回避;不得披露、使用申请企业的技术经济信息和商业秘密,不得复制保留或向他人扩散评审材料,不得泄露评审结果;不得利用其特殊身份和影响,采取非正常手段为申请企业认定提供便利;认定评审期间,未经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许可,不得擅自与企业联系或进入企业调查;不得收受申请企业给予的好处和利益。 一经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资格。 (三)工作人员 参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各类工作人员对所承担的有关工作负有诚信、合规、保密义务。违反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工作相关要求和纪律的,给予相应处理。 (四)高新技术企业 1、企业年报 企业获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在其资格有效期内须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要求,于每年5月底前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报送上一年度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经营收入等年度发展情况报表;在同一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企业累计两年未按规定时限报送年度发展情况报表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 2、复核 对已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有关部门在日常管理过程中发现其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以书面形式提请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复核。复核后确认不符合认定条件的,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取消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并通知税务机关追缴其不符合认定条件年度起已享受的税收优惠并公告,当年不得再次申请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除(五)款外)、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和第十九条情况的企业,按《认定办法》规定办理;属于对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产生异议的,省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对企业问题所属年度和前两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与同期销售收入总额之比是否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五)款规定进行专项审计,最终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有关规定和程序判定企业是否继续保留高新技术企业资格。 3、更名及重大变化事项 高新技术企业发生更名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事项,依照《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更名操作规程(试行)》执行。 4、异地搬迁 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相关规定,整体迁入本省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须向省领导小组办公室提交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证书》及迁入地工商等登记管理机关核发的完成迁入的相关证明材料。经确认后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和《高新技术企业证书》继续有效,编号与有效期不变。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企业出具证明材料,并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上公告。部分迁入的高新技术企业须重新认定。 五、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补充办法》同时废止。未尽事宜,由省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相关附件:《陕西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规程(试行)》.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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