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青海省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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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海省科学技术厅关于组织开展青海省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的通知 各市(州)科技局、各工业园区管委会、有关企业: 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国科发火〔2016〕32号)(简称《认定办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国科发火〔2016〕195号)(简称《工作指引》)规定,现就我省2026年度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申报对象及时间 (一)申报对象 1.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注册成立一年以上的居民企业,且符合《认定办法》第十一条有关规定,可申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 2.2023年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企业,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期满终止,须按本通知要求进行重新认定。 (二)申报时间 1.系统申报截止时间:2026年8月25日; 2.纸质材料提交截止时间:2026年9月10日。 二、申报条件 申报企业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企业申请认定时须注册成立一年以上; (二)企业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获得对其主要产品(服务)在技术上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知识产权的所有权,其知识产权获得截止时间为2025年12月31日; (三)对企业主要产品(服务)发挥核心支持作用的技术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四)企业从事研发和相关技术创新活动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10%; (五)企业近三个会计年度(实际经营期不满三年的按实际经营时间计算,下同)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1.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5%; 2.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亿元(含)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3.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亿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六)近一年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同期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60%; (七)企业创新能力评价应达到相应要求; (八)企业申请认定前一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 三、申报程序 (一)开展自我评价。企业应对照《认定办法》第十一条进行自我评价,符合条件的企业登录“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网址:http://www.innocom.gov.cn)开展申报准备,未注册过的企业,需进行系统注册和实名认证;已注册过的企业,可用原用户名和密码登录,密码遗忘的可以按系统提示进行密码找回。 (二)线上填报申报。企业登录系统后,按要求填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同步上传附件材料,确认信息无误后,通过系统提交至省认定机构审核。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要求,对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书面提交《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附件1)后,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选择非告知承诺制办理的,申请企业应当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 (三)线下材料报送。申报材料经系统审核通过后,打印全套纸质申报材料,并完成签字盖章,一式一份报送至受理机构。 纸质申报材料需双面打印,逐页编制总页码,并在申报材料内提供材料总目录和相应的页码范围;左侧胶装成册,右侧加盖骑缝章,书脊处备注“2026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报书”、公司名称;多本装订的,书脊处备注“共几册”“上下册”或“上中下册”等。同时将加盖公章的全套申报材料PDF扫描件发送至指定邮箱。 四、工作要求 (一)各市(州)科技、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沟通联系和密切配合,加大对高新技术企业的培育力度,实现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应报尽报。 (二)各申报企业须严格对照《认定办法》《工作指引》有关规定和本通知要求准备材料,并对申报材料的准确性、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对隐瞒真实情况、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欺诈手段骗取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资格的,经查实,两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的相关认定申请,并依法纳入“科研诚信”黑名单,相关信息向社会公开。 (三)企业应按照《认定办法》和《工作指引》的规定,选择符合条件的中介机构出具专项审计或鉴证报告。企业提交的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应为在财政部注册会计师行业统一监管平台(http://acc.mof.gov.cn)报备并已赋码的电子版原件。 (四)企业提供2023年—2025年度研发费用专项审计报告和2025年度高新技术产品专项审计报告(需提供纸质版原件),需详细披露研发费用投入和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情况,并明确说明企业经营状况是否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 (五)企业提供的专项审计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及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中涉及的研发费用等相关数据应保持一致或符合逻辑关系,如数据不一致须提供财务数据差异情况说明,否则相关数据将不予采信。 五、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认定管理:省科学技术厅高新技术处 多杰措 付蓉 0971-8244566 材料受理:彭文博 0971-6141115 王 莉 0971-6300529 邮 箱:qh7179968@163.com 地 址:青海省西宁市城东区金桥路36号科技创新中心16楼1606室 青海省科学技术厅 2026年6月24日 相关附件: 1_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doc 2_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doc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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