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医疗收费电子票据中承载的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为进一步规范税制,确保营业税减免税政策的贯彻落实,省局拟定了《河北省营业税减免税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天津市支持中小微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克服疫情影响保持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津政办规〔2020〕3号)同时废止。本措施有效期至2022年12月31日,其中有明确期限规定的从其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大中专体育学校,凡是经市级(不包括县级市)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同级政府的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成立,国家承认其学历的,其提供教育劳务和学生勤工俭学劳务取得的收入,属于营业税免税范围,应按照税法规定免征营业税。
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30日内,本市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对两类账户进行特殊标识及作出整体限制查封、冻结或者划拨设置情况报天津银保监局(通过电子政务传输系统“其他传输”途径报至政策法规处)。
在我省辖区内,支付个人应税所得的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军队、学校等单位和个人,为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人(以下简称扣缴人),须按本办法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职工冬季取暖补贴等税前扣除问题的批复》(国税函[1996]673号)转发给你们。
天津市静海区财政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市静海区政务网公布,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将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单位名单在天津市静海区税务局网站公布。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行政复议体制改革的决策部署,按照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部署要求,本市由区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行使本级行政复议职责。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各级地方税务机关要切实加强对减免税政策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每年四月底前各市地方税务局要对企业所得税减免税情况进行一次检查,并写出书面总结县省局,省局每年对各市的减免税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车船使用税标志和纳税手册应指定专人保管,设置用库房或柜,以确保安全;对代征单位的标志库存情况,要定期派员进行清点,达到帐实相符。
自2021年9月19日起,纳税人可根据需要在“天津税务”APP免费申请和下载使用移动数字证书,实现免插介质扫码登录天津市电子税务局办理涉税业务。USBkey介质CA数字证书停止发放。移动数字证书具体申领步骤详见附件。
专用发票工本费的结算。专用发票工本费由承印厂按照省地税局、省公路管理局、承印厂统一核定的价格(含代省地税局、省公路管理局分别按专用发票工本费的10%、5%收取的专用发票工本管理费)与省公路管理局结算。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集体金融企业企业所得税减免税审批权限的通知》(国税发[1997]201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年度减免企业所得税额在100万元以下的,审批权限按省局制定的《企业所得税减免审批管理办法》(冀国税二发[1995]59号)执行。
各地要认真总结本地近几年来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的经验和做法,按照《意见》的要求,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出适合当地情况的综合的或单项的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使我省企业所得税管理工作逐步形成一套完整、科学、规范的征收管理制度和办法。
下一步,我们将结合您的建议,加强对涉及居民养老、医疗等服务及特定民生行业发票使用情况的调研工作,详细了解受票方的真实诉求,有针对性地加强相关发票政策的宣传与辅导,进一步维护受票方发票使用合法权益。
推行企业所得税规范化管理工作,是强化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规范税务机关征税行为,提高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水平,充分发挥企业所得税职能作用的重要保证。
自2022年1月起,不再执行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单位缴费比例统一按16%执行。2021年12月按新成立用人单位养老保险费率优惠政策缴费的用人单位,按照16%的单位缴费比例缴纳2022年1月及之后的养老保险费。
税务机关应接受税务师事务所的审查、核实、验证报告,并据以办理有关税务工作;如发现报告与事实不符,税务机关可以重新审查、核实,并视情节轻重追究税务师事务所的责任。
企业将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的,个人股东获得转增的股本,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
注重宣传培训。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农业农村委和试点区要及时组织力量做好“一卡通”管理改革政策宣传工作,积极开通政务服务便民热线,全天候服务群众政策咨询等事项。
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保障金征收和使用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你局《关于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按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请示》(市地税三函[1998]1号文件)收悉。经研究,同意对保定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自一九九八年一月一日起按工矿区征收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涉及的税收优惠政策由国家统一制定。2014年11月,国务院发布了关于清理规范税收等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14〕62号),要求各地区一律不得自行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并对各地区自行出台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专项清理。
你局《关于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在所在地按工矿区标准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的请示》(邯地税函[1998]6号)收悉。 经审查,同意新兴铸管股份有限公司所在地按工矿区标准征收房产税、土地使用税。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是加强对一般纳税人管理,维护增值税纳税秩序的一项重要措施,且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因此要求各级税务机关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办法》要求,切实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按时完成。
对企业全部或部分出售职工住宅产权并全部核销固定资产原值的,不再征收房产税。对于企业出售部分职工住宅产权,并按出售的部分产权比例核销固定资产价值的,按照企业拥有房产原值一次减除30%的余值计征房产税。
为推动我市国有企业规范执行《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令第32号,以下简称32号令),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管,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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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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