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天津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津财税政〔2019〕1号)的有关规定,经天津市河东区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河东区税务局审核认定,天津市河东区瑞文职业培训学校、天津市河东区海扬幼儿园两家单位获得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有效期自2021年度起5年内有效。
2022年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由2021年9月至12月调整为2021年10月至12月。
近年来,国家出台了一系列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减税降费文件,但部分纳税人未能及时享受到税收优惠政策。为充分释放减税降费政策红利,我们在政策落实工作过程中整理出了“暂无法联系”的纳税人名单,现将该名单(见附件)公示,请名单中纳税人及时联系税务机关办理退税相关事宜。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金融保险业税收政策调整后若干具体征管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7]3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全省统一使用《河北省技术合同登记证明》和《河北省科研单位认定证明》。前者由河北省科委、河北省地税局和河北省国税局监制,后者由河北省科委监制,两者均由河北省科委印刷。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管理活动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侵害私营企业的合法权益或包庇、纵容私营企业违法行为的,由主管机关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经济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石青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企业支付给承包商的奖金,属于该公司建造公路的支出,应计入公路固定资产的价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细则》第三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计提折旧。
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凭财政、税务部门核定的本年度决算报表,经当地残疾人劳动就业服务机构审核,报同级残疾人工作协调委员会批准,其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可以减缴、缓缴或免缴。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7]103号)和《关于印发〈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工作规程》的通知》(国税发[1997]104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开展自查。各有关资产评估机构要对照《2021年资产评估行业执业质量自律检查工作提示》(附件1),即时开展全面自查,形成自查报告和填报相关统计表。
管理费摊提标准(最高限额)可由原来的不超过营业收入的1.5%提高到不超过营业收入的2.5%,在此比例内本着够用的原则定额提取。个别市、县所提管理费不足维持辖内信用合作管理部门正常经费开支的,经上级主管国家税务局批准可适当超过提取标准。
根据《营业税税目注释》规定,销售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土地附着物为销售不动产的征税范围。建筑物、构筑物包括烟囱、窑炉、堤坝、井等。你市一些煤、铁矿等矿主,将原来自己经营的矿口有偿转让,其收入按“销售不动产”税目征收营业税。
实行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城市维护建设税纳税人所在地为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委托代征增值税、消费税的地点。
为了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信贷资金管理,正确反映信贷资金营运状况,及时处理贷款的呆帐损失,准确核算企业盈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信用社财务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信用社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7]77号文《关于企业资产评估增值有关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关于企业接受捐赠的实物资产在出售或清算时,出售收入扣除清理费用后的余额,应计入应纳税所得税或清算所得,但以不低于捐赠时的实物价格为准。
为贯彻天津市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天津市优化营商环境三年行动计划》,按照委党组关于服务天津经济增长的若干举措要求,现将做好市城市管理委招商引资工作通知如下:
依据97号令第六十五条规定:会计师事务所及其分所已办理完工商登记手续但未在规定时间内申请执业许可的,由省级财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通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处理,并予以公告,对其执行合伙事务合伙人、法定代表人或者分所负责人给予警告,不予办理变更、转所手续。
依照前款规定缴纳的所得税,以实际受益人为纳税义务人,以支付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支付人在每次支付的款额中扣缴。
根据年度资金预算总额,按照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企业分别进行排序并择优给予支持,规上企业和规下企业补助金额的比例按照当年申报企业补助金额情况进行确定;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个人所得税已成为地主财政收入的主要之一,发源潜力很大。自1994年以来,在各级政府的关心和支付下,全省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不断加强,收入连年在幅度增长。在增加我省财政收入、支援经济建设和调节公民收入等方面较好地发挥了作用。
为充分发挥城镇土地使用税调整级差收益作用,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经研究,对我省现行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适当调整。
县城(包括县级市市区)、建制镇、工矿区的城镇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下应相应进行调整。其批准权限请按照《河北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实施办法》第七条的规定执行。调整时应照顾到与经济相近或毗邻地区的税负平衡。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城市合作银行税收、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7]160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省情况做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典当业是以实物为抵押的贷款业务,因此将其设置在“金融业”的征税范围中,对典当业经营取得的利息和其他各种名目的收入,无论其资金来源如何均按“贷款”业务征税。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名单公告。
充分运用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宣传手段,通过高端金融会议、论坛、展会等活动,加强对金融创新运营示范区建设的宣传力度,扩大天津市金融业影响力和辐射力,吸引更多优质金融资源向本市集聚。
为深入贯彻《天津市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实施方案》,全面落实《国务院关于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法人和其他组织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3号)关于建立覆盖全面、稳定且唯一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制度的要求,持续推进“放管服”改革,更好地为社会组织办实事,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最新内容
- 1闽财税[2026]11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公布2026年度获得免税资格的非营利组织名单的通知
- 2闽财税[2026]10号 福建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福建省税务局关于确认泰宁县红十字会等群众团体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资格的通知
- 3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城镇土地使用税占用土地面积
- 4上海市财政局 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税务局 上海市民政局公告2026年第2号 关于上海市2026年度-2028年度[第四批]公益性社会组织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5山西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2026--2028年度公益性群众团体捐赠税前扣除资格名单的公告
- 6《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关于修订发布<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房地产开发项目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7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关于明确土地增值税政策若干执行口径的公告[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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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国家税务总局湖北省税务局关于省十四届人大四次会议第20260153号建议的答复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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