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监测,认真筛查应享受未享受税收优惠等异常情况,及时安排相关部门核实处理。同时各地要根据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解决,并第一时间向省局反映。省局也将适时对各地工作落实情况进行抽查。
一些单位在采矿过程中伴随产生的废弃矿产品,如煤矸石、页岩等,以有偿或无偿方式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人使用,本着有偿使用国有资源的原则,按规定应征收资源税。
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
您所需地税表单文书可直接到地税办税服务厅领取或者在河南省地方税务局的外部门户网站(http://www.ha-l-tax.gov.cn)查阅下载。河南地税服务热线:12366-2。
关于企业体制改革中明确劳动就业部门为下岗职工发放下岗证的,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相应的税收优惠政策,现部分地方劳动就业部门对其他无业人员发放失业证,其税收政策如何掌握。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辅导期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10]40号,以下简称《办法》)已于近日下发,为抓好《办法》的贯彻落实,保证基层工作的有序开展,经省局研究,补充以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各级地方税务局应当加大对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工作的基础投入,保障审理人员和经费,配备办案所需的录音录像、文字处理、通讯等设备,推进重大税务案件审理规范化建设。
从2002年1月1日起,契税征收经费的来源和管理按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地方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成都分行《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代扣代收和代征税款手续费纳入预算管理的通知的通知》(川财预[2002]6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实行增值税预征清结算缴纳方式的纳税人(以下简称预征清结算纳税人),清结算机构一经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各分支机构(包括新设立的)一律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根据《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有关规定,现将《河南省地方税务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实施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的标准明确如下:
修订存在问题的税收规范性文件,对保障税务行政审批制度改革顺利推进,促进依法行政、依法治税具有重要意义,可以有效防止明放暗不放、以审批依据未取消为由仍行使审批等问题发生,可以确保国务院简政放权政策的落地,更好地为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经省政府同意,省财政厅、省地方税务局对以川财税政[1995]42号发布的《四川省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的补充规定》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部制定的有关城市差旅住宿费标准(详见附表)。赴省外其他城市出差执行当地财政部门制定的差旅住宿费标准,当地差旅住宿费标准未制定公布前,可暂按其省会城市住宿费标准执行。具体标准可查询财政部“党政机关公务支出管理信息系统”和财政部外网。
《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已经2010年5月20日四川省人民政府第56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公布,自2010年8月1日起施行。
本次修订涉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车行业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11号)第三条第(二)项“以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为纳税人的,由承包人、承租人、挂靠人按个体工商户依法办理税务登记,以自己名义领取、开具发票,并按相关政策规定,享受增值税税收优惠政策”。
根据《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第八条,《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法字〔1995〕6号)第十一条及《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有关规定,现将《土地增值税减免税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12号)中第六条(二)、(三)款由报批类减免税项目,调整为备案类减免税项目,请遵照执行。
程序、文书及纳税人报送的资料。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税收减免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及税法有关规定执行。
因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省级及以下各级党政机关(包括党委、人大、政府、政协、审判、检察机关,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民团体、群众团体、事业单位)职工按规定取得的公务交通补贴收入,允许在计算个人所得税税前据实扣除。
根据《税收减免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3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财产行为税部分税种申报表的通知》(税总发〔2015〕114号)、《税收减免管理实施办法》(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5年第4号)有关规定,《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契税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办法(试行)》(河南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9号)第十条及附件1相关内容予以废止,本公告自2016年1月1日起施行。
评估人员对评估分析中存在的疑点问题,应与评估对象进行约谈,要求其对评估分析出的疑点问题进行说明、举证。对纳税人出示的举证资料应严格审核确认,举证期限一般不超过5个工作日。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拓展“银税互动”活动的意见》(税总发[2015]156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单位按照总局要求,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评估疑点被排除或企业主动改正的,疑点被证实且自查补缴税款的,税务机关依法做出纳税评估处理决定纳税人依法履行的,评估工作结束。
省局重申,对符合总局《白酒消费税最低计税价格核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属于核定最低消费税计税价格的白酒但未上报核定的,必须按规定程序逐级上报核定计税价格。
外部信息核查包括信息的获取整理、清分下发和核查回复三个环节,分为日常核查和专项核查两种形式。日常核查主要针对定期获得的外部信息,以月或季度为周期进行;专项核查主要针对不定期获得的外部信息进行。
进一步完善科技服务业市场法规和监管体制,有序放开科技服务市场准入,规范市场秩序,加强科技服务企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国有科技服务企业改制,促进股权多元化改造。
加强督促落实。各省辖市、县(市、区)要将贯彻落实本实施意见列入重要议事日程,精心组织,全面部署,制定相关工作方案,开列任务清单、责任清单,明确工作时限,狠抓贯彻落实。要切实保障促进慈善事业发展所需的人员和经费。
在清算审核过程中,各级地税机关要严格执行有关税收政策和法律法规。引进中介机构力量时,既要发挥中介机构的作用,又要规范管理,加强指导和监督。要严肃处理清算审核中的弄虚作假行为。
为利于实施,现在全省范围内征集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以下简称“退税商店”),请有意向成为退税商店的企业在2016年2月29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咨询报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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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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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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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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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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