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您申请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财产损失审批,年度财产损失额在100万元以下,且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15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年度财产损失额在100万元(含)以上,且资料齐全的,我们在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毕。
加大稳岗返还力度。将暂时生产经营困难且恢复有望企业的失业保险稳岗返还政策实施期限延长至2020年12月31日,各地可适当放宽政策认定标准,重点向受疫情影响企业倾斜。
为简化小微企业返还手续,方便操作和提高返还效率,市总工会根据从相关部门取得的数据与税务部门联合认定,对满足条件的小微企业不需要办理认定手续,上缴的工会经费直接返还至原上缴账户。
依照规定需要准备主体文档的企业集团,如果集团内企业分属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可以选择任一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主动提供主体文档。若未选择园区税务局,请告知相关属地分局。
今年的《政府工作报告》指出,坚决把减税降费政策落到企业,尽力帮助企业特别是中小微企业、个体工商户渡过难关,预计全年为企业新增减负超过2.5万亿元。我们将牢固树立人民至上理念,以纳税人缴费人为中心,巩固拓展常态化疫情防控下的税费服务措施,持续落实落细税费优惠政策,更好服务“六稳”“六保”,推动江苏经济高质量发展。
为支持企业纾困和复工复产,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应对新冠肺炎疫情影响有关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政策公告》(苏财税[2020]8号)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执行至2020年12月31日。
各地要高度重视残疾人就业工作,财政、税务部门要加强残保金征收管理,为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残联、民政、发展改革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能,扎实做好残疾人就业保障、就业援助和就业服务各项工作。
创推政策享受“一站式”新作为。进一步简化税费优惠政策享受流程,对审批类优惠政策,不得新增前置条件及流程要求。对备案类优惠政策,不得因未按规定备案,减损纳税人依法享有的权利。
为进一步深化落实《关于建立苏州市企业破产处置协调联动机制的意见》文件要求,加强破产处置过程中涉税问题的协调解决,有效提升破产处置质量和效率,服务优化区域营商环境,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苏州中院)、国家税务总局苏州市税务局(以下简称市税务局)经共同研究,形成以下会议纪要。
根据中新联合协调理事会第十六次会议精神和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建设实施方案关于积极开展合格境外有限合伙人试点的有关要求,为促进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在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以下简称“苏州自贸片区”)健康发展,规范外商投资股权投资企业的设立和运作,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受疫情影响生产经营严重困难的大型企业等减半征收的参保单位,在享受减半政策后本年度内缴费仍有困难的,可继续申请缓缴三项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最长不超过6个月,且缓缴期截至2020年12月底,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
各地要严格按照本通知执行,不得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对自行提高调整水平、突破调整政策、增加倾斜对象的地区,将予以通报问责,并作为拨付省级调剂补助资金的考量因素和核定地方管理性缺口的依据。
过渡期内,行政区划调整涉及到的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崇川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南通市港闸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海门市税务局在原管辖范围内继续履行税收管理职责,相关印章、表证单书等继续合法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若对此次核查结果持有异议的,应在公示期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并具体列举异议理由和相关事实证据。以个人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工作单位、职务、联系地址及电话等,并签署姓名;以单位名义提出异议的,需写明联系人及电话,并加盖单位公章。
修订后的《国家税务总局南京市税务局税务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操作标准》自2020年8月1日起施行。2020年8月1日以前发生且尚未处理的违法行为,按照违法行为发生时的规定进行处理,但是新的规定更有利于纳税人的,适用新的规定。
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的,本人如不予退还,由非保留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由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从继续领取的城乡居保待遇中协助抵扣。
从2020年1月1日起,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计发基数适用期调整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在当年计发基数公布前,新退休人员暂按上年计发基数预发基本养老金,待计发基数公布后再重新计发待遇。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和市委市政府关于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南京片区(以下简称“南京片区”)建设要求,南京市税务局决定在南京片区试行以下税收包容审慎监管措施,进一步释放改革创新动能,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助力南京片区高质量发展。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主管税务机关无法在九十日内完成审核的,经设区市税务局局长同意,可以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纳税人,但是延长期限最多不得超过六十日。
为做好增值税专用发票审核工作,各市审核系统的“审核配置”和“企业代码”—“审核配置”应设置“审核专用发票电子信息”、“审核交叉稽核发票电子信息”,对机审时出现无稽核、协查信息但有认证信息的,可以人工挑过(总局文件第二条所述情形的出口企业除外)。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经销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在京口区、润州区、镇江新区、高新区范围内符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统计局、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并在返还时限2020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缴纳工会经费(筹备金)的小微企业。
现将《河南省国家税务局企业电子申报推行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根据情况及时向省局电子申报推行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反馈。
本次自查对象为我省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具体包括2017年至2019年三年内,经省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协调小组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经外省市认定机构认定、整体迁移进入我省辖区内的高新技术企业。
职工医保参保人员因突发急、危、重病抢救或救治医疗机构认为须立即治疗,就近在市域以外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住院医疗费用,报销时提供盖有急诊专用章的病历等材料,仍按照我市现行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相应等级的报销比例执行。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0年第34号)第三条规定,现明确我省资源税应税产品组成计税价格公式中的成本利润率为20%。
坚持平等保护原则,依法保障不同所有制、不同地区、不同行业主体的诉讼权利和实体利益,推动建设高标准市场体系,完善公平竞争制度,激发市场主体活力,使一切有利于社会生产力发展的力量源泉充分涌流。
各执收部门要按规定做好2020年9月1日前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的收入清欠工作,确保应收尽收。清算、追缴的地热水、矿泉水水资源费收入,仍通过“其他水资源费收入(103071999)”科目,按照规定上缴同级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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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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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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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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