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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豫国税函[2004]233号 河南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一般纳税人购买农业产品取得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的批复[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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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4:48 |
| 信息简介: | 对无固定经营场所的流动商贩,经销免税农业产品,销售额达到增值税起征点,需要代开普通发票的,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