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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人社函[2020]197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重复领取社会保险待遇抵扣处理办法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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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44:50 |
| 信息简介: | 参保人员在不同地区重复领取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以下简称城乡居保待遇)的,本人如不予退还,由非保留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从其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余额中抵扣,不足抵扣的,由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经办机构负责从继续领取的城乡居保待遇中协助抵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