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江阴市国家税务局和无锡市江阴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江阴市税务局。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工作部署,为确保淮安市洪泽区税务机构改革后发票管理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淮安市洪泽区发票票种及启用新发票监制章公告如下:
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宜兴市国家税务局、原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相关证书、文书、表单等启用新的名称、局轨、字轨和编号。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宜兴市国家税务局和无锡市宜兴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宜兴市税务局。新机构办公地点为陶都路178号,邮编:214206,电话0510-87992118;0510-87960009。
根据党中央、国务院《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的要求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税务局的统一部署,原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国家税务局和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于2018年7月20日正式合并成立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挂牌后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国家税务总局无锡市惠山区税务局名称开展工作,原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区国家税务局、原江苏省无锡市惠山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落实〈无证无照经营查处办法〉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57号)要求,现将《江苏省无证无照经营查处事项目录(223项,2018年本)》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宿迁市税务局稽查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江苏省宿迁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江苏省宿迁地方税务局稽查局税费稽查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南京市人民政府及所属单位部门制发的涉税政府规章、规范性文件尚未修改或者废止之前,涉及原国税、地税机关的职责和工作,由合并后的税务机关承担。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做好文件清理工作的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一批《全文废止或失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及机构改革的规定,决定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江阴经济开发区靖江园区税务分局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地税发〔2005〕97号)予以废止。
江苏省出口退税申报系统外贸企业版现已改造完毕,“单一窗口”的出口退税办理系统将于9月30日完成升级,单机版将于2018年9月30日在电子税务局、省局网站对申报系统提供下载,请各出口企业及时下载,并按要求使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生活护理费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我省井矿盐的征税对象是固体形态的氯化钠初级产品。纳税人通过水溶开采方式将地下岩盐溶化后抽取上来的卤水,经蒸发、结晶产生的固体形态的盐(俗称潮盐或工业湿盐),是我省井矿盐的征税对象。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挂牌后,全省税务局印制新版普通发票统一调整发票名称为“江苏通用机打发票”、“江苏通用手工发票”、“江苏通用定额发票”。
为进一步提升对纳税人的服务,我局对涉税软件进行了全面梳理并严格按照清单监管。涉税软件分成收费和不收费两类,现进行公示,详见附件。
新个税法将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为让广大纳税人尽早享受改革红利,今年10月1日起,工资薪金所得基本减除费用标准从每月3500元提高到每月5000元,并按新的税率表计算纳税;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也适用新的税率表,使税制改革更好更快地贴民心、顺民意,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为方便纳税人使用,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升级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关接口规范,该接口增加了商品编码、二手车销售统一发票开具、支持减按1.5%税率、差额税率开具等功能。
成立第二税务分局,负责组织落实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规章制度及规范性文件;承担车辆购置税的日常管理、日常检查、纳税服务等工作;承担车辆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对核定各类车辆最低计税价格提出建议;管理车辆购置税票证。
自然人发生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列举的劳务报酬所得项目、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偶然所得项目,应按照个人所得税税法规定计算征收。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关于在公共服务领域推广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模式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5〕101号)精神,调动各地加快PPP项目实施的积极性,进一步高质量推动我省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工作开展,省财政厅修订了《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项目奖补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693号)《关于全面做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准备工作的通知》(财税[2017]62号)、)、《关于发布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排污系数和物料衡算方法的公告》(环境保护部第81号公告)有关规定,结合我省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江苏省农委、江苏省环境保护厅公告第2号),我厅发布部分行业环境保护税应税污染物排放量抽样测算特征值系数。
由于机构改革,各出口企业主管税务机关代码可能会发生变化,请各出口企业于2018年11月3日前,主动联系各地主管退税部门,获知主管退税机关代码和名称变更情况,有变化的需自主更新申报系统中的主管退税机关代码、名称,以及主管征税机关代码、名称。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印花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4〕150号)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现对全省印花税计税依据的核定征收标准调整如下:
自2018年11月1日起,降低1585个税目工业品等商品进口关税税率,将部分国内市场需求大的工程机械、仪器仪表等机电设备平均税率由12.2%降至8.8%,纺织品、建材等商品平均税率由11.5%降至8.4%,纸制品等部分资源性商品及初级加工品平均税率由6.6%降至5.4%,并对同类或相似商品减并税级。
依法保障涉案企业、人员申诉权,规范受理涉民营企业及从业人员的民事行政诉讼监督、刑事申诉、控告举报、国家赔偿案件,及时审查分流,依法规范办理。
为指导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规范管理人执业行为,省注协制定了《江苏省会计师事务所担任破产管理人业务指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情况,参照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注协反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2019年元旦节假日安排,为做好2018年全省税务部门年终决算工作,按照人民银行国库统一安排,确保关账期间无在途税费,电子税务局和各办税服务场所将暂停部分业务的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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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藏财税[2026]21号 西藏自治区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西藏自治区税务局 西藏自治区残疾人联合会关于调整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申报缴纳期限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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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国家税务总局青岛市税务局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青岛市医疗保障局通告2026年第3号 关于2027年度青岛市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和居民社会医疗保险缴费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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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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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京商资字[2026]12号 北京市商务局北京市财政局等4部门关于做好外资研发中心采购进口设备免税资格审核有关工作的通知
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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