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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7号 国家税务总局江苏省税务局关于资源税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公告[全文废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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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3:19 |
| 信息简介: |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6〕53号)规定,我省井矿盐的征税对象是固体形态的氯化钠初级产品。纳税人通过水溶开采方式将地下岩盐溶化后抽取上来的卤水,经蒸发、结晶产生的固体形态的盐(俗称潮盐或工业湿盐),是我省井矿盐的征税对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