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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人社发[2018]204号 江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江苏省财政厅关于调整工伤保险定期待遇的实施意见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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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4:53:20 |
| 信息简介: |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生活护理费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个不同等级支付,其标准分别为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50%、40%和30%。生活护理费随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增长同步调整,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负增长时不调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