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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苏地税规[2015]3号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纳税期限的公告[条款修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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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0:12 |
| 信息简介: | 在我省行政区域内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土地、房屋所在地的地方税务机关办理契税纳税申报,契税纳税期限为纳税人依法办理土地、房屋权属登记手续之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