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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宁人社[2013]117号 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受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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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05:11
信息简介: 劳动者可选择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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