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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常地税一便函[2013]2号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征税问题的处理意见(二)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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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5:05:09 |
| 信息简介: | 纳税人转让普通标准住宅的,应当在首次办理预缴申报前向税源管理分局办理普通标准住宅认定手续,填写《房地产项目普通标准住宅认定表》(附件一)并提交以下证明材料,经税源管理分局审核确认后,可不预缴土地增值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