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在纳税年度内从事生产、经营(包括试生产、试经营),或在纳税年度中间终止经营活动的纳税人,无论是否在减税、免税期间,也无论盈利或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
境外旅客在京津两市离境退税“即买即退”商店现场申领与退税款等额的预付金后,可选择自北京首都国际机场、北京大兴国际机场和天津滨海国际机场任一口岸离境。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石家庄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税务机关管辖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务代理人及相关责任人在履行税收义务过程中失信行为的界定、记录、认定、信息共享、公示查询及惩戒管理,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2018年3月27日接到国家税务总局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拟于2018年3月30日12:00至2018年3月31日12:00进行二代TIPS切换上线,届时电子缴税业务将暂停,其中银联刷卡缴税业务将于2018年3月29日21:00后停止。
河北省财税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关于水资源税改革试点有关政策的补充通知 冀财税[2018]22号 2018-3-29 税屋提示 被遮挡部分为下: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地方税务局 河北省水利厅 2018年3月29日
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监督管理相关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是否存在对外地(包括省外、省内)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机构跨区域承揽业务违规设置壁垒、设置入市(县、区)备案、限制建筑企业跨区域承揽业务的规定。
对已试行单户核定扣除标准的液体乳及乳制品、酒及酒精、植物油行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标准进行调整(见附件1-3)。增补部分从事中成药生产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农产品核定扣除标准(见附件4)。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国家税务总局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A类,2017年版)》后,国税机关对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相关系统的升级维护已经完成。即日起,实行查账征收的企业所得税纳税人可进行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公布)有关规定,经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会同河北省财政厅、石家庄海关等部门联合选定,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市裕华支行和秦皇岛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为河北省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代理机构。
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现对我省纳入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名单及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予以公告。
提交申请信息。纳税人涉税信息、资料填报完毕后,仍可对之前填写的申请信息及上传的附报资料进行核对和修改,确认无误后一次性提交。税务机关会在2个工作日内办结并反馈,纳税人可在“已办事项”中关注此业务的办理进度。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4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信用评价指标和评价方式(试行)〉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4]48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评价有关事项的公告》(税务总局公告[2018]8号)规定。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增值税税率的通知》(财税〔2018〕32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调整建设工程计价依据增值税税率的通知》(建办标〔2018〕20号)要求,现将我省 《建筑业营改增河北省建筑工程计价依据调整办法》(冀建市〔2016〕10号)中有关内容调整。
企业年金覆盖范围。符合36号令第二条规定的依法参加了我省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企业(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且无欠费,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通过集体协商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本政策由区投资服务局负责解释。由区授资服务局会同区财政局、科技局对“大院大所”提交的合作方案进行评审,形成政策落实意见报工管委联席会研究确定。政策绩效考评也由区投资服务局会同财政局、科技局负责。
“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分别去国税机关、地税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国家税务局“云办税厅”,可一次办理完成国税、地税两家税务机关的委托扣款事项。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按照随时申报、定期备案的原则,请各市结合实际,根据《河北省“星创天地”建设工作指引》要求,组织推荐模式新颖、服务专业、运营良好、效果显著的“星创天地”进行申报备案。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河北省地方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其中与河北省国家税务局的联合发文已经其同意。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部分条款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因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需要制定或修改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该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起草部门应当根据法律、法规制定或修改情况,及时依照规定程序向省政府提出政府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制定或修改建议。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河北省国家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经清理,决定对4件税收规范性文件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其中联合发文已经联合发文的相关部门同意。
现将国税地税机构合并后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特此公告。附件: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
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于2018年6月15日挂牌,承继原河北省国家税务局、河北省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将第三段修改为:“‘以验代签’方式,纳税人去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委托扣款事项,以系统中协议验证通过即视为协议生效;‘线上电签’方式,纳税人登录河北省网上税务局,通过‘三方协议签订’模块办理委托扣款事项。”
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省级以下国税机构和地税机构合并前,需要适用本公告修改的涉及国税地税机构名称变更或国税地税合作、信息传递内容的,按照修改前的规定执行。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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