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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津财规[2018]21号 天津市财政局 天津市中小企业局关于《天津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补充通知[全文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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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22:12:34
信息简介: 对《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对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标准,调整为:“对中小微企业产品创新和平台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运行)评价效果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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