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挂牌后,原天津市国家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四税务分局办理,已做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各类协议继续有效。
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三税务分局的主要职责是:负责属于市级固定收入的行业或企业税收、有关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负责全市彩票收入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负责市直机关事业单位个人所得税的征收管理;承担相关纳税人和缴费人的日常征收服务事项。
将车辆购置税的缴纳地点扩大至全市各行政区和功能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车辆购置税纳税人需要按规定办理车辆购置税事宜的,可以自主就近选择到区税务机关指定的办税服务厅(见附件)办理缴纳车辆购置税(免税)、补办或更正《车辆购置税完税证明》等涉税事宜。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优化本市营商环境,激发社会投资创业活力,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的意见》(国办发[2018]32号)精神,制定本市进一步压缩企业开办时间工作实施方案。
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公布)的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修改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各客运出租汽车经营公司内的客运出租汽车提供包车服的,到公司主管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联众出租汽车服务中心的有税务登记的出租车司机,直接到本人办理税务登记的税务机关代开增值税普通发票。
安排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向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申报2017年度本单位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的时限为2018年5月1日至9月30日。请尚未申报审核的用人单位尽快到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审核认定实际安排残疾人就业人数,逾期将被视为未安排残疾人就业。
目前税务机关发票版额管理模式分为两类,一类是比照人民币面值设定固定版额的定额发票,必须按照版额使用不能变动;另一类是按照纳税人开票需求,对每一种发票均核定一个最高版额,允许纳税人开具低于该版额的发票。
为了更好的为纳税人提供网上办税服务,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定于2018年9月18日起为全市纳税人进行CA数字证书升级工作。自2018年9月申报期后,全市纳税人将统一使用新的CA数字证书进行业务办理和查询事宜。
凡在我市承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的外地勘察设计企业,应当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设项目五方责任主体的要求,配合建设单位在“天津市数字化审图系统”录入企业信息、勘察设计资质信息和执业人员信息。
原天津市中心商务区国家税务局和原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一地方税务分局承担的征收管理范围,原天津市临港经济区国家税务局和天津市滨海新区第三地方税务分局承担的大港街、古林街、海滨街、中塘镇、太平镇和小王庄镇的征收管理范围,划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滨海新区税务局。
对《暂行办法》第三章第六条第二款所列“对中小微企业固定资产投资补助类项目,按照不超过项目投资总额的30%给予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支持标准,调整为:“对中小微企业产品创新和平台服务项目,根据项目实施(运行)评价效果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非联网户登录亿企赢天津官方网站(http://www.17win.com/tj1)-->服务-->自助服务-->下载中心,下载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扣缴客户端V3.0.020,双击安装包修复安装。
为持续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税收营商环境,国家税务总局进一步完善、优化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相关功能,升级了增值税发票税控开票软件、增值税电子普通发票相关接口规范。
依据《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规程(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31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已经办理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并取得《税务师事务所行政登记证书》的税务师事务所予以公布,名单详见附件。
纳税人应在税务注销前办理完结清税款、缴销发票等未结事项,请在办税服务厅“清税注销业务专窗”办理预检,专窗将发放《未结事项告知书》,帮助纳税人及时掌握未结事项信息。纳税人也可登陆本省网上税务局,在线办理税务注销预检。
对未处于税务检查状态、无欠税(滞纳金)及罚款、已缴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税控专用设备,且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纳税人,税务机关提供即时办结服务,采取“承诺制”容缺办理,即:纳税人在办理税务注销时,若资料不齐,可在其作出承诺后,税务机关即时出具清税文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87号)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化税务行政许可事项办理程序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21号)有关规定,普通发票印制由省级税务机关以招标方式确定印制企业,并核发发票准印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对我市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为规范我市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以下简称综试区)零售出口货物免税管理,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商务部海关总署关于跨境电子商务综合试验区零售出口货物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0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部署推广上线要求,自然人税收管理系统(个税部分,以下简称ITS)的网页端和手机端将于10月25日上线。为切实做好该系统上线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纳税人按照单车核定税额的方法缴纳税款。单车单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5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60元。单车双人运营,排气量在1.6升及以下的,每月税额为70元;排气量1.6升以上的,每月税额为84元。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系统内的机构进行了调整。对此,将《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涉税事项同城通办的公告》(2018年第8号)(以下简称《公告》)中附件1《天津市税务系统“同城通办”办税服务厅》内容进行了调整,现将调整后的办税服务厅信息予以公布。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纳入税务机关实名制管理的涉税专业服务机构可以从事涉税专业服务,现将名单公告。
依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发布)、《涉税专业服务信息公告与推送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2号发布),现将未经行政登记的税务师事务所名单公告。
对民营企业提交材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形式,要做到当场受理、当场审批、当场出件,即来即办、立等可取,减少民营企业现场办理等候时间。
根据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对系统内机构进行了调整,并且在原有车辆购置税办税地点基础上,进一步增加办理地点,将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工作扩大至各级政务服务中心。
研发投入补助指依据企业上一年度享受税前加计扣除的研发费用数额,由市财政按一定比例对企业给予补助。所需补助资金由市财政现有支持科技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统筹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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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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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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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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