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涉税专业服务监管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3号)第七条规定:未经行政登记不得使用“税务师事务所”名称,不能享有税务师事务所的合法权益。
现将《河北省城市公共交通管理部门与城市公交企业名录》(以下简称《名录》)下发给你们,请各市(区)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并依据《名录》为城市公共汽电车辆办理免征车辆购置税手续。
省财政厅、主管部门对省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处置事项的审批意见,是省财政厅安排省级事业单位有关资产配置预算项目的参考依据,是产权变动和进行账务处理的依据,账务处理按照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和政府会计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为积极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提升车辆购置税纳税服务便利化,减轻办税服务大厅拥挤情况,省局开发了《车辆购置税手机端网上申报缴税系统》,并完成了上线前测试工作。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及时登陆开票系统。请务必于2019年9月20日17时前在联网状态登录一次税控开票系统,确认离线开票时限和金额已自动下载完成(离线开票时限少于10天的,已统一设置为10天);请在停机后开始使用离线开票,以保证有足够的离线开票时限。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将于2019年9月20日17时至2019年9月27日上午8时30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届时,相关信息系统将停机,与增值税发票相关的业务将暂停办理。
及时登陆开票系统。请务必于2019年9月20日17时前在联网状态登录一次税控开票系统,确认离线开票时限和金额已自动下载完成(离线开票时限少于10天的,已统一设置为10天);请在停机后开始使用离线开票,以保证有足够的离线开票时限。
自2019年9月10日起,经省级(含省级)以上登记管理机关批准设立或登记的非营利组织,凡是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规定条件的,登录河北政务服务网(http://www.hbzwfw.gov.cn)进行网上申请。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分摊。
按照工作安排,我局将对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进行升级,需要暂停部分业务系统。具体事宜通知如下:一、暂停的业务系统增值税发票管理系统二、暂停时间2019年9月6日(周五)17:30时至2019年9月7日(周六)08:00。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自助办税终端管理办法><自助办税终端业务规范(1.0版)>的通知》(税总发〔2019〕90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10人(含10人)的用人单位和每月安置的残疾人占在职职工人数的比例不低于25%(含25%),并且安置的残疾人人数不少于5人(含5人)的盲人按摩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为切实减轻小规模纳税人负担,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决定进一步简化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报送,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实行按季申报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财务会计报表的报送期间改为按季申报,即季度终了后15日之内报送季度财务会计报表。
监督检查。各级财政部门要对各部门报送的进展情况同政府采购定向支持措施落实情况同步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要求报送进展情况的,或相关情况数据弄虚作假的,将予以通报。
2019年3月21日0:00起,全市各级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行政服务中心办税窗口、其他税(费)服务代办点等办税服务场所、自助办税服务终端、电子税务局、出口退税综合服务平台将暂停办理涉税(费)业务(含海关进口增值税缴款书数据上传比对),银行不办理税费缴纳业务。
按照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统一部署,2018年8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挂牌成立,主要负责组织、协调和指导国家税务总局“千户集团”及其在津成员单位、天津市列名大企业的税收服务和管理工作,同时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考核全市各征收单位开展相关工作。
在本市占用园地、林地、草地、农田水利用地、养殖水面、渔业水域滩涂以及其他农用地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从事非农业建设的,依照《耕地占用税法》和本决定的规定缴纳耕地占用税。
本次电子申报子系统升级涉及已经在税务系统开通电子申报的全部纳税人。涉及2018年度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的纳税人必须在完成客户端升级后进行初始化更新,方可进行申报表的填写和申报操作。
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是国家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支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政策体系中的重要一环,按照国务院常务会议减税降负精神和工作要求,天津市税务局将推动和保障政策落地见效作为当前重要政治任务,不折不扣全力贯彻好、落实好、运用好。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金税三期征管信息系统停机升级的通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通告2019年第1号)的要求,2019年3月21日至3月28日个人所得税经营所得汇算清缴和年度汇总申报将暂停办理。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政府网站域名管理的通知》(国办函〔2018〕55号)相关规定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要求,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网站域名变更为tianjin.chinatax.gov.cn,网站原域名tjsat.gov.cn将于近期停止使用。
纳税人开具新税率增值税发票,需提前升级税控开票软件。纳税人办理升级可选择通过税控开票软件连接互联网后,经过简单操作完成全部升级事项,不需持税控设备到税务机关办理。开票软件升级工作自2019年3月18日启动。
2019年3月1日,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公告,将已取消的行政许可事项予以公布。为了贯彻落实取消“非居民企业选择由其主要机构场所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的审批”行政许可事项有关工作要求,现将新的税务行政许可文书样式和税务行政许可项目分项表予以公布。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称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同时对出口货物劳务及跨境应税服务的退税率进行调整。
税务总局将第28个税收宣传月活动的主题确定为“落实减税降费,促进经济高质量发展”,是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确保减税降费政策落地生根有关决策部署的重要之举。
我市依法从事客运出租汽车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和挂靠企业的个人,适用《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关于经营所得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天津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0号)第二条第一项规定的经营所得定期定额征收方式。
为方便纳税人及时办理税费业务,缓解因停机升级造成的影响,3月30日至4月18日期间各公休日,全市各办税服务厅正常对外办公,希望广大纳税人和缴费人及时前来办理业务,防止因人员集中造成拥堵,影响您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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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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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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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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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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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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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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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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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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