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税代理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对境外旅客提出的退税申请审核无误后,为境外旅客办理增值税退税,并先行垫付退税资金。退税代理机构可在增值税退税款中扣减必要的退税手续费,定期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增值税退税结算。
对于我市跨年度征收的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由市人力社保部门完成2019年度征收工作任务后,自2019年4月1日起由税务部门负责征收,2020年度我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征期自2019年9月1日开始。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9〕105号)要求,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我市有关部门在全市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关于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2019年6号公告)第一条的规定,现对秦皇岛市个人出租住房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照租金收入的7%核定应纳税所得额。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本公告自2019年10月1日起施行。
个人出租(转租)住房不能提供合法、准确的成本费用凭证,不能准确计算房屋租赁成本费用的,按租金收入的5%核定应纳税所得额。个人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形式取得的出租(转租)住房租金收入,凭合法、有效租赁合同(协议),可在对应的租赁期内按月平均计算。
根据省政府《关于开展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2019〕-62)要求,我们以《河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冀财法〔2018〕8号)公布的2017年底以前我厅制定(包括牵头制定、转发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为基础,并对2018年1月1日至2018年12月31日期间我厅制定(包括牵头制定、转发财政部)的规范性文件一并进行了全面清理。现将清理结果公布如下:
根据《商务部 财政部 税务总局 统计局 外汇局关于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的通知》(商资函〔2019〕105号)要求,我市于2019年4月1日至6月30日,开展2019年外商投资企业年度投资经营信息联合报告工作(以下简称“联合年报”)。
提升生育二孩的缴存人家庭公积金贷款上限额度。其中单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90万元;夫妻双方缴存公积金的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最高贷款额度110万元。
通过开展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试点,建立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标准,规范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程序,构建有效反映代理记账机构信用状况的评价指标体系;探索代理记账机构信用评价结果运用,引导代理记账机构依法依规执业,打造法治化、规范化、专业化的行业营商环境;总结推广试点经验做法,促进代理记账行业高质量发展。
符合2024年4月1日以后(含)购房多次提取政策且首次提供商品房买卖合同办理业务的,自购房之日起两年内可凭合同再次提取,两年后需提供该套房屋的不动产权证书办理。
实施就业创业政策落实行动,用好社会保险补贴、税费减免等政策,加强政策咨询、用工指导、社保帮办等服务,推动政策直达快享,激励民营企业更多吸纳高校毕业生就业。引导高校毕业生助力县域经济发展,对中小微企业吸纳高校毕业生的按规定落实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有条件的地方可对到位于县乡中小微企业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应当自取得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应当自从事会计工作的次年开始参加继续教育,并在规定时间内取得规定学分。
各有关部门(单位)要全面落实职业技能证书互通互认有关政策,做好与本行业现行政策的统筹衔接,组织做好业务指导、督促落实和跟踪分析,落实落细免予安全作业培训(或安全技术培训)、免予理论考试、证书比照认定等有关工作要求。
参加河北省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包括企业、事业单位、机关、社会组织)及职工、退休人员和灵活就业人员,在参加省本级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参加省本级长期护理保险。
年度缴费工资申报关系到每位职工的切身利益,用人单位应按照政策规定如实申报,对申报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有关资料要妥善保管,存档备查。灵活就业人员应根据政策规定,及时确认缴费基数,按时申报缴费。
各用人单位的企业职工养老和工伤保险参保登记账户未在同一经办机构的,请到注册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账户转移业务;企业职工养老和工伤保险多重开设参保登记账户的,保留一个账户,将全部职工转移至保留的社保参保登记账户,并注销多余账户。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有关规定,经审核,现将2025年度第三批和2026年度第一批获得免税资格的省属非营利组织名单予以公布。
缴存人购买唐山市行政区域内拥有所有权自住住房的,自取得契税完税凭证之日起5年内可一次性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提取金额合计不超过完税凭证记载的金额。自2026年6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7年5月31日。
在国家和我省现有政策框架内,逐步规范筹资政策。职工医保缴费费率政策由省级统一确定,起步阶段原则上控制在6%—8%之间(不含生育保险缴费费率),执行全省统一的缴费基数和缴费年限政策。居民医保个人缴费、政府补助标准按国家和省级规定执行。
为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覆盖面,构建灵活就业群体特征的住房公积金制度体系,助力承德市灵活就业群体安居宜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河北省住房公积金管理办法》《河北省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办法》《承德市住房公积金归集提取管理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实行查账征收的居民企业和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并据实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的非居民企业向税务机关报送年度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时,应当就其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进行关联申报,附送《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年度关联业务往来报告表(2016年版)》。
支持提取公积金支付自住住房物业费、取暖费,开展老旧电梯更新改造、购房契税、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提取,并允许新购自住住房代际互助提取;提高多子女家庭租房提取额度上限。
自2026年6月1日起,在河北省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自2026年6月1日起,在我省部分增值税纳税人(以下称试点纳税人)中开展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试点,具体范围由国家税务总局河北省税务局确定。试点纳税人在试点期间应当按照主管税务机关的要求报送本公告第二条规定的《增值税及附加税费申报表(试行)》。
提高省内跨市就医支付比例。参保人员在省内跨市就医,不降低支付比例,执行与参保地同级别医疗机构相同的支付比例。
推进乡村旅游提质增效,实施和美乡村精品化建设、美学艺术赋能乡村面貌焕新等专项行动,培育“小而美”乡村文旅业态,壮大乡村特色文化产业,持续加强非遗工坊建设,增强带动就业能力。
补贴对象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的,缴费补贴计入本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处于缴费期的,可采取一次性计入、逐年计入或按相应缴费档次代缴保费等方式落实。已达待遇领取条件的,补贴计入个人账户,按规定增发个人账户养老金,自补贴计入次月起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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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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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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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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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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