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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苏州地税函[2010]51号 苏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条款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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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 2026-09-05 15:10:07
信息简介: 新办企业如果开业之初账册不健全、财务核算状况难以确认的,主管税务机关在开业后的三个月内按照国税发[2008]30号、苏州地税发[2009]26号等文件有关规定做好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的鉴定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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