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我区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逐步建立保障城镇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我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为了使国家给予西藏的这一优惠政策得以延续,请各省(市)区地方税务部门给予大力的支持,允许驻区外的西藏企业返回西藏缴纳所得税,并将这一精神贯彻到各基层税务征收机关,以支援西藏经济和西藏税收事业的发展。
为贯彻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对不符合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的规范性文件予以了修改。
对设在我西藏自治区的汇总纳税企业的成员企业,以国家规定的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当年主营业务收入超过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在2001年至2010年期间,执行15%的企业所得税税率。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实施西部大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国发[2000]33号)精神,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现结合我区实际情况,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藏国税函[2003]8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加工型劳服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各地迅速组织力量,立即对本地区货物运输企业和个人开展调查摸底和自开票、代开票纳税人的认定工作,调查摸底工作于11月10日前结束。11月15日前将自开票纳税人和代开票纳税人的户数通过传真方式上报区局税政法规处,认定工作于2003年11月30日前结束。
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是工会的基本职责。工会在维护人民总体利益的同时,代表职工的利益,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工会通过平等协商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工资集体协商等制度,协调劳动关系,维护职工劳动权益。
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是否适用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问题《关于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33号)和《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藏国税发[2003]54号)等文件中规定的再就业优惠政策中,有关营业税的优惠政策适用外商投资企业,企业所得税政策不适用外商投资企业。
因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由交通部门核发车辆道路运输证(或称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下同),因此在对邮政部门认定自开票纳税人时对有中国邮政专用标志的邮政运输车辆不需要道路运输证。
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是指纳税人办理《清单》范围内事项,在资料齐全且符合法定受理条件的前提下,只需到税务机关跑一次或“零上门”。纳税人可登陆浙江省网上税务局,在实名办税的基础上,通过网上办理、邮寄配送等方式,实现《清单》所列办税事项“最多跑一次”或“零上门”。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规范重大税务案件审理,保障纳税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税务总局重大税务案件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4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制定了《浙江省税务系统重大税务行政处罚案件审理标准》,现予以发布。
夏季高温津贴不包括在最低工资标准范围内。企业不得因高温津贴增加而降低劳动者工资。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企业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
坚持县级主体和市县联动相结合。充分发挥县(市、区)深化改革的主体作用,以“最多跑一次”改革为牵引,推进重点任务落实和重大措施落地,加强市、县(市、区)二级协同推进,增强改革工作的系统性、有效性。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部署,扎实推进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大力破除资源要素低效供给,切实优化发展环境,决定在全市开展亩均税收1万元以下企业整治提升行动,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以亩均效益为核心,以市场化配置为导向,以差别化措施为手段,完善激励倒逼机制,优化产业政策,促进优胜劣汰,促进生产要素从低质低效领域向优质高效领域集中,不断增强经济创新力和竞争力。
根据《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先照后证”改革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浙政办发[2016]43号)要求,经省政府同意,现将调整后的《浙江省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2018年)》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嘉兴市国家税务局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和《嘉兴市国家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纵深推进“最多跑一次”改革着力打造中国营商环境最优城市的实施意见》(衢委发[2018]17号)要求,着力打造中国最优服务企业环境,切实提升企业注销便利度,现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
衢州市本级(含衢州绿色产业集聚区)除公用工程之外的所有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下称规上工业)、上年度年耗电30万千瓦时以上或占用土地面积在1亩以上的规模以下工业企业(含以个人名义工业个体户,下称规下工业)。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相关要求,我局对现行有效的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浙江省嘉兴市地方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出差人员结算伙食费,可根据需要由伙食提供方开具相关票据、收款凭证或收条。单位内部食堂出具收款凭证应编号并加盖财务或收款专用章,凭据形式可自行选择。伙食费结算凭据可由出差人员自行保管,也可由出差人员反向粘贴在差旅费报销单后(不作报销依据)一并保存。
为贯彻落实国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为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对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于2018年7月5日挂牌,承继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行政、业务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原绍兴市国家税务局、绍兴市地方税务局的行政、业务印章停止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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