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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标题: 藏国税发[2003]96号 西藏自治区国家税务局关于落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再就业税收政策具体实施意见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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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布时间: | 2026-09-05 16:13:32 |
| 信息简介: | 经地(市)级税务机关审核同意后,可以按《关于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补充通知》(藏国税函[2003]88号)的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即加工型劳服企业根据企业吸纳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下岗失业人员实际人数,按每人每年2000元的标准,扣减企业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税额。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