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大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承继原浙江省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浙江省地方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的职责和工作,启用新的印章,以新税务机构的名称开展工作。
删除:82行“新办连锁超市房产税优惠”、83行“资源节约型企业房产税优惠”、84行“资源综合利用企业房产税优惠”、87行“创意文化产业基地房产税优惠”、88行“购置专用设备企业房产税优惠”等五项优惠项目。
开发项目位于杭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5%。开发项目位于杭州以外的其他设区市城区和郊区,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5%,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但不得低于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地产企业销售未完工产品计税毛利率有关问题的公告》(浙江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0号)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收入,应先按预计计税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出预计毛利额。
整改措施:一方面,我局已督促相关单位严格按照《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要求,规范欠税管理,防止出现应公告未公告情况。另一方面,要求全省各级税务机构加大宣传力度,提升欠税公告的效果。
“公共支付平台票据”由省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收据联按财政部规定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浙江省-财政部监制”的全国财政票据监制章(见附件3)。该票据列入浙江省财政票据票种目录。
按《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完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3]59号)规定,按“低门槛准入、低标准享受”办法参保的退休(退职)人员,其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乘以缴费系数后确定。
本意见符合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及其应用指南等有关要求,旨在为注册会计师承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专项审计业务提供指导性意见。执行中若与相关法律、法规有抵触的,以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准。
开发项目位于温州市区(含鹿城区、瓯海区、龙湾区、洞头区及各功能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各县(市)的,其计税毛利率原则上为10%,各地可结合当地实际情况适当降低并报省局备案,同时抄送市局,但不得低于5%。
各区、县(市)要根据本辖区政策性帮扶岗位的特点和实际情况,先行试点,在试点的基础上逐步完成转型。具体转型方案由各区、县(市)人力社保部门会同本级财政部门制定。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开发项目位于湖州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房地产开发经营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的计税毛利率按下列规定进行确定:开发项目位于嘉兴市城区和郊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2%。开发项目位于其他地区的,计税毛利率为10%。属于政府相关部门审批建设的小微企业园开发项目的,计税毛利率为5%。
单位在2018年10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适用50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和新税率;9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仍适用3500元/月的基本减除费用和老税率。10月份实际发放的工资,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时,客户端中“税款所属月份”栏目请选择10月;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嘉兴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温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重点税源企业税收服务和管理局)承继原温州市国家税务局大企业税收管理处、原温州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处大型企业税收管理职能,及原温州市地方税务局直属一分局税费征管的职责和工作。
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承担市税务局列名大企业的税务稽查、税收高风险事项应对和协查等工作;负责绍兴市越城区税务局、绍兴市柯桥区税务局、诸暨市税务局管辖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国税地税征管体制改革要求,确保税务机关执法合法性,根据《税收规范性文件制定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1号)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绍兴市税务局对现行税收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一稽查局负责杭州市滨江区、萧山区、建德市、桐庐县、淳安县、杭州大江东产业聚集区等区域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违法案件的查处以及查办案件的执行工作。
如果您想详细了解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欢迎您积极参加当地税务机关组织的免费政策培训和辅导。此外,您还可以登录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网站(网址:www.zjtax.gov.cn),或拨打12366纳税服务热线,或关注“浙江税务”微博、微信,或到当地税务机关办税服务厅咨询,我们将竭诚为您提供有关政策咨询服务。
为贯彻党中央、国务院“放管服”改革精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深化税务系统“放管服”改革优化税收环境的若干意见》(税总发〔2017〕101号)中“坚持服要优质且有感,以问题为导向,抓住主要矛盾,调整关键环节,充分应用现代信息技术,创新服务方式,让纳税人办税更便捷、更贴心、更舒心”的要求,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对决定废止《大企业重大涉税事项报告制度(试行)》。
为认真贯彻落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13号)和浙江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浙江省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税政[2018]11号)等文件精神,切实做好我市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管理工作。
机构改革后,企业所得税实现统一管理,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减轻企业税负,现根据国税发[2008]30号文有关规定,统一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特制定本公告。
为深入贯彻“放管服”和“最多跑一次”改革精神,规范做好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工作,根据省跑改办“八统一”工作要求和财政部、税务总局有关文件精神,我们编制了“无差别全科受理人员工作教材”中非营利组织免税资格认定项目表(详见附件1),请在办理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杭州市税务局第二稽查局自2018年10月29日起,办公地址由杭州市上城区庆春路155号中财发展大厦搬迁至杭州市下城区建国北路5号,邮编:310003。
新版电子税务局是依据全国统一的电子税务局规范建设的功能统一、界面统一的网上办税平台,实现了在整合原有业务事项的基础上确保功能界面的人性化、个性化及友好美观,为纳税人带来更加便捷的办税体验。
本方案执行期限为2018年1月1日至2019年12月31日。《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区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促进土地集约节约利用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2016〕43号)同时废止。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纳税信用补评和复评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6号)和省税务局的部署,现将杭州地区10月份纳税信用级别补评和复评的A级纳税人名单予以汇总公布。
申请代理记账机构执业许可的,审批时限由《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0号)第六条规定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压缩为“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予批准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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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收基本法规
- 货物和劳务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法实施条例
-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辆购置税法
- 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具体政策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
- 所得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
- 财产和行为税
- 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
- 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维护建设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
- 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资源税法
- 关于资源税有关问题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烟叶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法
- 关于贯彻实施契税法若干事项执行口径的公告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法实施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
- 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吨税法
- 征收管理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
- 税务登记管理办法
- 税务行政复议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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